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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化:关于投资者问询事项及回复情况的公告2013-08-27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南化股份             编号:临 2013-27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问询事项及回复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者问询情况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8 月 26 日期间,公司共接听投资者电话问询 6 人次。
    投资者问询的主要事项有:1、南化集团股权划转事项进展情况;
                              2、公司土地收储款能否在半年报中反映。
    二、公司回复情况
    对投资者来电问询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及证券部工作人员及时接
听、耐心解答、认真回复,并做好记录。回复情况主要如下:
    1、南化集团股权划转事项进展情况
    关于南化集团股权划转事项,公司获得进展情况均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本
公告日该事项已获南宁市政府批准,尚需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和中国证监
会豁免要约收购。
    有关该事项进展过程详见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2013 年 1 月 23 日《关于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及股票恢复交易的提示性公告》,2013 年 2 月 23 日《股票异常波动的公告》,
2013 年 3 月 5 日《股票异常波动的公告》,2013 年 3 月 26 日《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13 年 4 月 25 日《关于南化集团国有股权划转事项进展的公告》,2013 年 8 月 6 日《关
于南化集团国有股权划转事项进展的公告》,2013 年 8 月 7 日《关于南化集团国有股权
划转事项签订股权划转协议的公告》,2013 年 8 月 23 日《关于南化集团国有股权划转
事项获市政府批准的公告》。
    2、公司收到的土地收储款能否在半年报中反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中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
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
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
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
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和根据公司签订的土地
《收购合同》,本公司的土地收储是按搬迁改造企业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公司收到的土地收储款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中规定的情况,即公司收
到的土地收储款是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固定资
产和无形资产损失、费用支出及新建资产时,由专项应付款转到递延收益进行核算。公
司搬迁完成后,公司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
本公积处理。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