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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化: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4-11-13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 南化          编号:临 2014-28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40,232,437.5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昨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
1309-1 号《民事裁定书》。详细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
    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 7-1 号南宁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一楼
铺面,负责人:李灿前
    被申请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梧州市塘源路 75 号,法定代表人:黄振波。
    被申请人: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 28 号,法定
代表人:覃卫国。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梧州联溢化工有限公司、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向广西
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
全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二、裁定情况

    2014 年 11 月 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作出(2014)江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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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字第 130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172612010101302159 帐户的存款 26,632,437.5 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至 2015 年
5 月 7 日止。
    2、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
南支行 2102106009221021306 帐户的银行存款 13,600,000 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冻
结至 2015 年 5 月 7 日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于今年 10 月已转让至本公司控股股东南化集团,目前
为南化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2008 年本公司为当时的控股子公司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总金额 16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 2008 年 7 月 1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5 日,截止目前
担保本金余额为 3900 万元。
    公司上述帐户,其中工商 2102106009221021306 帐户为基本账户,被冻结暂时
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鉴于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公
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收回的机率较小,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具体
金额尚无法确定。
    上述事项进展公司将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二初字第 1309-1 号《民事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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