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化: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2016-05-10
证券代码:600301 证券简称:*ST 南化 公告编号:临 2016-12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
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5 月 9 日,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
函【 2016】046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
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
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 搬迁权利义务转移事项
根据年报,公司报告期内通过与大股东南化集团签订搬迁事项权利义务转移协议,
实现了 2015 年期末净资产为正,消除了公司可能因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触及暂停上
市的风险。对此事项,会计师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意见。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
解公司避免暂停上市的具体原因,充分提示非标审计意见涉及的相关风险,请公司核
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司厂区整体搬迁事宜于 2009 年底启动,截至 2015 年,公司尚未完整搬
迁工作。据公司公告,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尚有 9.6 亿元的搬迁专项应
付款未能结转。请公司结合搬迁事项的历史沿革和搬迁主要障碍,充分说明搬迁进展
迟延的原因以及签订上述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的主要目的。
(二)搬迁事项权利义务转让协议显示, 对于尚未完成的搬迁项目,公司将涉及
搬迁的资产,以及土地收储合同中约定的须由公司承担的义务, 包括土地整理(包括
拆迁、清场、环境治理)、土壤功能恢复等, 转让给南化集团,尚未完成的整体搬迁
工作,全部由南化集团承接完成。 由此,公司完成了搬迁相关专项应付款的结转(年
报显示, 2015 年结转金额为 15.21 亿),实现了 2015 年末净资产为 2.5 亿。请
公司详细说明前述搬迁事项的会计处理,并结合前述协议的权利义务安排解释专项应
付款项的结转依据。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年报显示, 2015 年 12 月 21 日,区国资委《关于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
集团有限公司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接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整搬迁工作需要履
行的相关义务提供担保的意见》,同意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南化集团
承接公司整搬迁工作需要履行的相关义务出具《担保函》。对此,会计师认为,“仍
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请公司具体说明搬迁事项权利义务转移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
素,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二、 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
南化股份公司主业连年亏损, 2015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0.64 亿元(贸易收入),
净利润-0.42 亿元,净资产 2.5 亿元。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年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意见,提醒报表使用者关“ 2015
年 12 月 9 日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搬迁的决定,南化股份公司处置了停产搬迁相关资产,
未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子公司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末资产总额 4.48 亿元,负债总额 4.83 亿元,净资产-0.35 亿元元。因建设用地
未能如期交付,筹建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建成投产,未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以上事实表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
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请公司结合目前持续经营能力所面临的风险,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子公司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过程和持续信息披露的相关情
况;
(二)南宁绿洲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目前进展、筹建工作缓慢的原因、拟
解决措施、预计建成达产的时间;
(三)在老厂区停产搬迁资产已经处置、新厂区尚未建成达产的背景下,公司拟
摆脱经营困境、改善财务状况的具体方案。
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年报,公司分别对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
公司、兴义市立根电冶有限公司等存在有其他应收款为 1.35 亿元、 1.1 亿元和 0.14
亿元。目前前述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 100%,计提理由为“长期挂账,无法收回”。
根据年报,前述三家公司原为公司的子公司, 2014 年,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通
过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公司将持有的南宁
狮座建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 54.10%股权、兴义市立根电
冶有限公司 51.54%股权、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57.35%股权至公司控股
股东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后本公司不再持有前述公司股权。上述应收款项形
成时间为股权转让前形成。 对此,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前述其他应收款项的具体形成背景以及“长期挂账,无法收回”的原因;
(二)安龙华虹等三家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大股东后,相应的应收款项性质成为
了关联方资金往来款,请说明拟收回前述款项的具体方案或措施。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 2 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
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我部。
根据《问询函》要求,公司正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问
题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