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南化: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10-28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和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集团”)。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南化集团持有本公司 32%股份,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
对方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公司与南化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3、根据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通桂评报字
(2016)第 149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5 月 31 日,绿洲化工股东全部权
益账面价值-6,046.33 万元,评估价值-3,169.16 万元,增值率为 47.59%,绿洲化
工 51%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0 元。根据上述审计和评估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确
认本次交易中绿洲化工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1.00 元。《资产评估报告》已经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备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他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