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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化: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6-17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0)第 538-2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覃锦、黄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

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南宁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

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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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1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

                           法律意见书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

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1年6月16日(星期三)14点30分在
                           法律意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北部湾国际港务大厦29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16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董事长黄葆源先生因公务请假,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

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郑桂林先生主持

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现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

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2021

年6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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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股 份 81,817,762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法律意见书
34.7941%。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师。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

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32人,代表股份

4,080,862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7354%。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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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84,696,412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04%;反对1,202,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所持股份的1.3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法律意见书
    2.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84,732,912股,占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29%;反对1,16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3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84,446,412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93%;反对1,452,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69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84,732,912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29%;反对1,16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3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84,696,412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004%;反对1,202,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39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84,732,912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429%;反对1,16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35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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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84,8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89.0549%;反对1,165,7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4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7.审议《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84,740,512股,占出席会议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17%;反对1,15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1.34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92,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9.1262%;反对1,158,1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7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加入意识形态工作相关内容>的议

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84,746,012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1%;反对1,136,2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3227%;弃权1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2%。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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