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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南化:国浩律师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2-12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8-3号洋浦南华大厦17层
         电话:0771-5760061传真:0771-5760061邮编:530022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2-2-1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0)
                             第587-4号




致: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为发行人以发

行股份的方式向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

100.00%股权,同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

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本所已出具了编

号为“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0)第587-2号”的《国浩律师(南宁)事

务所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编号为“国浩律师

(南宁)意字(2020)第587-3号”的《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南宁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上

                                2-2-2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

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内”)重大事项的更新进展

或需补充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和承诺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及经

办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

或按中国证监会核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本次发行申请

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四、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论述的相关事实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

作的承诺和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2-3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七、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期间变化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南化股份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7 月 30 日,南化股份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南化股份的前述董事会上,关联董事对于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均回避表决,南化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2)2021年9月15日,南化股份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华锡集团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华锡集团提供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华锡集团内部已就其参与本

次交易进行了批准和必要的授权。


                                 2-2-4
    3、南化集团、北港集团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南化集团、北港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南化集团、北港集团内部已就

本次交易进行了批准和必要的授权。

    4、广西自治区国资委预核准

    就本次交易,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已出具预审核意见,预核准本次交易。

    5、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已获得广西自治区国资委核准。

    6、本次交易已经广西自治区国资委核准。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

易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已经取得

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重组尚需中国

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一)华锡矿业的主要业务资质

    根据华锡矿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华锡矿业及其子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取得情况如下:

    1、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广西壮族
铜坑矿业分公 (桂)FM安许证    锡矿:地                 2020年7月21   2020年8月2日-
                                             自治区应
      司     字[2020]Y0004号     下开采                     日         2023年8月1日
                                             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                2020年12月29
铜坑矿业分公 (桂)FM安许证    灰岭尾矿                 2020年12月23
                                             自治区应                日-2023年12月
      司     字[2020]Y0033号     库运行                     日
                                             急管理厅                    28日



                                     2-2-5
                                                    广西壮族                    2020年11月8
再生资源分公 (桂)FM安许证        鲁塘尾矿                    2020年11月11
                                                    自治区应                        日-
      司     字[2020]Y0023号         库运行                        日
                                                    急管理厅                   2023年11月7日

                                                    广西壮族
                (桂)FM安许证     锡矿地                                      2020年8月2日-
  高峰公司                                          自治区应   2020年6月5日
                字[2020]Y0002号      下开采                                     2023年8月1日
                                                    急管理厅

                                   金属非金
                                                    广西壮族                    2020年8月19
                (桂B)FM安许证    属矿产资
 二一五公司                                         自治区应   2020年7月1日         日-
                字[2020]Y0005号    源地质勘
                                                    急管理厅                   2023年8月18日
                                       探


    2、排污许可证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行业类别               发证机关                有效期

铜坑矿业
                        锡矿采选,铅锌矿
  分公司 91451221MA5PHM                                                   2019年6月29日-
                        采选,水处理通用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铜坑片    7POF001V                                                       2022年6月28日
                              工序
  区)

铜坑矿业
                        锡矿采选,铅锌矿
  分公司 91451221MA5PHM                                                       2019年3月6日-
                        采选,锑矿采选,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车河工    7P0F001V                                                           2022年3月5日
                          水处理通用工序
  区)

再生资源 91451221MA5PK9 铅锌矿采选,锡矿                                  2019年2月21日-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分公司    RK83001V      采选,锑矿采选                                   2022年2月20日

            91451221198230 锡矿采选,铅锌矿                                   2019年3月3日-
高峰公司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7917001X      采选,锑矿采选                                    2022年3月2日

物资公司 91451221054355                                                       2020年6月3日-
                            机动车燃油零售           河池市生态环境局
  加油站    835W001Q                                                           2023年6月2日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单位名称                  编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华锡矿业(集团)          4512001300029            2022年9月6日       河池市公安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办手续正在办

理中。2021年7月19日,河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证明“我局核发的广西华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4512001300029)有效期至

2022年9月6日,我局认可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单位铜坑矿业分公

司、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河池华锡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华锡

                                            2-2-6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用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许可证》”。

    4、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行业类别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再生资源
分公司鲁 桂AQBWKII20190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
                                                                          2022年1月
塘尾矿库      0001      级企业(尾矿库)             急管理厅
(集团)


    5、取水许可证

                           取水用途                 水源类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取水量
                                                      型

再生资源
                                                                         2012年10月20
  分公司 取水(桂丹)字               150万立方               南丹县水利
                             生产                    地表                日-2021年10月2
(集团) [2012]第017号                  米/年                     局
                                                                              0日
(注①)

铜坑矿业 取水(桂丹)字               96万立方                南丹县水利 2018年1月16日-
                             生产                    地表
  分公司 [2019]第01号                  米/年                      局      2026年1月15日

铜坑矿业 取水(桂丹)字               100万立方               南丹县水利 2018年1月16日-
                             生产                    地表
  分公司 [2019]第03号                   米/年                     局      2026年1月15日


    注:华锡矿业于2021年8月开始开展再生资源分公司的“取水(桂丹)字[2012]第017

号”取水许可证延续手续办理工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锡矿业已完成取水

许可证换发相关论证报告编制,南丹县水利局于2021年1月5日已完成论证报告的现场评

审,目前已进行至证件更换办理阶段。


    6、辐射安全许可证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种类和范围                  发证机关         有效期

           桂环辐证[M621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至2025年8月26
高峰公司                    使用IV类、V类放射源
                 2]                                     生态环境厅             日

铜坑矿业   桂环辐证[M6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至2026年10月14
                               使用V类放射源
  分公司         0]                                     生态环境厅         日


    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2-7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发证机关         有效期


二一五公 00120Q310333R0 地质矿产勘查GB/T19001- 中国质量认证证
                                                                     2023年12月6日
    司       M/4500       2016/ISO9001:2015          中心



    8、测绘资质证书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专业范围            发证机关         有效期

 二一五     乙测资字455036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乙级:工程测量。                    2026年12月20日
 公司             90                                  自然资源厅


    9、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发证机关         有效期

                             劳务类(工程钻探);工 广西壮族自治
 工勘公司      B245013765    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 区住房和城乡    2025年7月28日
                               (勘察))乙级。         建设厅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
                                                 广西壮族自治
              A245003859- 级;冶金行业(金属冶炼
  设计院                                         区住房和城乡       2023年9月3日
                  6/2     工程、冶金矿山工程)专
                                                     建设厅
                                业乙级。


    10、道路运输许可证

 业户名称       证书编号           经营范围           发证机关         有效期

                          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
物资公司危    桂交运管许
                          (1类1项、1类2项、2类2 河池市交通运      2018年6月14日-
险货物运输    可河字45122
                          项、3类、6类1项、8类、     输局           2022年6月13日
  车队        1300001号
                                   9类)


    1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经营方式           发证机关         有效期

              油零售证书 自有自营:从事92#乙醇
物资公司加                                       广西壮族自治      2019年10月30日-
              第451221002 车用汽油、95号汽油、98
  油站                                             区商务厅         2024年10月29日
                  6号     号汽油、柴油零售业务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发证机关         有效期

物资公司加    桂河危化经     汽油、乙醇汽油、柴油 河池市应急管     2021年9月3日-
  油站        字〔2018〕0    (闭杯闪点>60℃除外)    理局          2024年9月2日

                                        2-2-8
               00080号

                        六亚甲基四胺、1,2-乙
                        二胺、高氯酸、硝酸锶、
                        硝酸银、硝酸钾、硝酸、
            桂河危化经 锌粉、硼氢化钾、过氧化
                                               河池市应急管   2019年11月25日-
 物资公司   字〔2019〕0 氢(30%)、重铬酸钾、
                                                   理局        2022年11月24日
              00086号   高锰酸钾、硝酸钠、硝酸
                        钡、氯酸钾、氯酸钠、过
                        氧化钠、水合肼、金属
                        钠、金属钾、二硝基苯酚


    (二)华锡矿业的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变化如下:

   1、设计院

    设计院法定代表人由胡明振变更为覃祚明;注册地址由“柳州市柳东新区

初阳路19号A区厂房3栋230号”变更为“柳州市初阳路19号A区厂房3栋230号;

生产经营地:柳州市鱼峰区科技园东二路10号”;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项目:建

设工程设计;检验检测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辐射监测(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业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验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新材料技术研发;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环境保护监

测;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电子产品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环

保咨询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供电业务;检验检

测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发电、输电、供电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

                                    2-2-9
含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

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有色金属压

延加工;选矿;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

矿及制品销售;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零件、零部件销

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

矿山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用零部件制造;建筑材料销售;住

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三)华锡矿业部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权属变更办理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与华锡集团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资产交割确认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

探矿权和采矿权情况变化如下:

 序号        资产类型             编号              进度           审批部门
        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                      按照广西自然资   河池市自然资源
                           T4500002009083010033
  1     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                      源厅要求处置国 局、广西自然资源
                                   417
        矿勘探(探矿权)                        家出资权益             厅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                                       河池市自然资源
                           C1000002011033220107 已递交变更材料
  2     限公司铜坑矿(采矿                                     局、广西自然资源
                                   832            至自然资源部
              权)                                               厅、自然资源部

      2021 年 5 月 7 日,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广西

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坑矿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情况的报告》,建

议同意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2021 年 11 月 25 日,广西自然资源厅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

于补充说明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采矿权变更登记有关情况的函》,说

明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铜坑矿与已设矿业权重叠情况已核实无误,向自然资



                                     2-2-10
源部建议同意为该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西

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坑矿(采矿权)变更申请已被自然资源部受理审核。

    2021 年 11 月 24 日,广西自然资源厅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

于不准予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决定书》,决定不予转让变更登记,退回申请材料,具体原因如下:根据《广

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

然资规【2020】1 号)第二十一条“转让无偿占有国家出资探明资源的探矿权

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的,应先处置国家出资权益后,再予以办理转让变更登

记”,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需完成处置

国家出资权益后,才能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

的公司已按照广西自然资源厅要求正在推进对处置国家出资权益相关工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西南丹县大厂矿田铜坑矿深部锌多金属

矿勘探(探矿权)、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坑矿(采矿权)均未办理抵

押担保登记,根据 2020 年 7 月 31 日华锡集团召开银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纪要,不存在因权利受到限制而无法办理变更的情况。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242 号令)相关规定,已

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

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

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 2 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

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2-2-11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 1 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

费和资源税。

    上述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转让变更所规定的条件,变更不存在实质法律障

碍。

       (四)华锡矿业的重大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标的公司负债主要由短期借

款、应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构成,具体情况变化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0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短期借款                      122,286.29           184,486.72        185,616.27

应付账款                       29,963.71            29,673.43         36,421.69

预收款项                           500.77            1,357.25            361.23

应付职工薪酬                      5,056.76           7,160.33          5,811.11

合同负债                       10,055.22                   --                --

应交税费                       11,690.60             7,191.79          3,302.31

其他应付款                     61,159.91             5,828.46          4,850.0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60,180.87            50,589.64         18,100.00

其他流动负债                      1,307.18                 --                --

流动负债合计                  302,201.31           286,287.61        254,462.63



                                     2-2-12
    长期借款                        14,977.37            38,955.47               71,271.73

    预计负债                          3,364.92            3,229.05                   3,073.86

    递延收益                          1,414.52            1,537.79                   1,857.31

    非流动负债合计                  19,756.81            43,722.31               76,202.91



           (五)华锡矿业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华锡矿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年度、

    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华锡矿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2021年1-10月

                 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                 占比

                                        锡精矿                         6,709.92                 3.32
广西南方
                                        锌精矿                         8,576.59                 4.24

                                        铅锑精矿                       3,470.06                 1.72
五吉公司
                                        技术服务                             5.55               0.00

                                        铅锑精矿                            934.09              0.46
梧州华锡冶炼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1.30               0.00

佛子公司                                勘查及技术服务                      137.77              0.07

华锡集团                                勘查及技术服务                       92.76              0.05

柳州百韧特先进材料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31.89              0.02

来宾冶炼                                技术服务                             22.78              0.01

河池五吉箭猪坡矿业有限公司              勘查及咨询服务                       4.72               0.00

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有限公司        物资供应                             1.65               0.00

                             合计                                     19,989.08                 9.89

                                        2020年度

                 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                 占比

来宾冶炼                                锡精矿                        18,805.66             14.09

                                        锌精矿                         6,553.11


                                         2-2-13
                                       技术服务                  51.77

                                       硫铁精矿                   0.57

                                       代理采购服务费            43.46

                                       锡精矿              8,762.58

广西南方                               锌精矿             10,222.67        10.87

                                       铅锑精矿                 666.16

                                       铅锑精矿            4,073.11

五吉公司及子公司                       技术服务                   5.66      2.33

                                       勘查及咨询服务           124.58

                                       代理采购服务费            85.88
华远公司                                                                    3.41
                                       铅锑精矿            6,084.48
                                       锡精矿              1,604.48
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                                                        1.75
                                       锌精矿              1,559.41
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河池投资有限公司   铅锑精矿                 394.54      0.22

梧州冶炼                               铅锑精矿                 486.64      0.27

                                       硫铁精矿                  83.03

                                       供电                      11.01
华锡集团及分公司                                                            0.10
                                       勘查及技术服务            80.44

                                       代理采购服务费             3.69

佛子公司                               勘探服务                 166.85      0.09

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采购服务费            0.002      0.00

北海鱼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30.89      0.02

河池华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销售                   0.64      0.00

                           合计                           59,901.29        33.15

                                       2019年度

                   名称                       交易内容   金额            占比

来宾冶炼                               锡精矿             58,057.60        49.74

                                       锌精矿             23,001.96

                                       资金占用费          1,993.22

                                       代理采购服务费           100.38



                                        2-2-14
                                        工程设计服务                     13.02

                                        锡精矿                       14,706.73
广西航桂实业有限公司                                                                  18.65
                                        锌精矿                       16,481.53

                                        锡精矿                        9,283.51
广西南方                                                                                  8.28
                                        锌精矿                        4,555.38

                                        铅锑精矿                      5,375.57

五吉公司                                勘探服务                          4.72            3.22

                                        代理采购服务                      0.03

华锡集团                                勘查及技术服务                    0.47            0.00

华锡集团                                代理采购服务                      2.07            0.00

北海鱼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程勘察                         70.57            0.04

佛子公司                                设计服务                         44.14            0.03

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采购服务                      0.02            0.00

北部湾集团                              工程勘察                         87.36            0.05

                           合计                                     133,778.27        80.01

           由于与来宾冶炼的合作模式变更为委托加工模式,标的公司2020年度销售

    端关联交易占比从2019年度的80.01%下降至33.15%,2021年1-10月下降至

    9.89%。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物资公司,为

    关联方提供原材料代理采购服务,并根据采购金额收取约2%的固定服务费,所

    发生的代理采购原材料服务收入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10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收取的服务费金额                         0.00              133.03            102.50

           2020年11月,标的公司已终止向关联方提供上述代理采购服务。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高峰公司对来宾冶炼的未按期支付
    的应收账款收取资金占用费,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标的公司
    资金占用利息收入情况如下:


                                         2-2-15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10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资金占用利息收入                   0.00                    0.00                   1,993.22

    根据时间长短,高峰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超期上浮50%)收取资金

占用费。

    2、关联采购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标的公司发生的向关联方采购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1年1-10月        2020年度       2019年度
                          包装饮用水                       0.00        11.61         39.87

华锡集团                  租金                            27.68        16.61          0.00

                          购买土地                         0.00     1,995.05          0.00

广西矿山抢险排水救灾
                          矿山救护劳务                     0.00        39.62         34.91
中心有限公司
广西北港大数据科技有      材料                             0.00         5.11          0.00

华锡集团                  利息费用                        673.89              -          -

泛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运输费、装卸                    795.68      307.02          0.00
南宁市北港小额贷款股
                          利息费                           0.00       301.40          0.00
份有限公司
来宾冶炼                  委托加工服务              14,850.33      17,687.13          0.00

广西北港物流有限公司      运输费、装卸                    91.50               -          -

           合计           -                         16,439.08      20,363.55         74.78


    (1)委托加工

    2020年度、2021年1-10月,标的公司向华锡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来宾冶炼
采购委托加工服务,来宾冶炼提供的委托加工服务成本占标的公司营业成本比
例如下:



                                          2-2-16
                                                                         单位:万元,%

                                   2021年1-10月

     公司名称          采购内容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例     同类业务比例
                   锌锭委托加工           8,643.45                8.03           100.00
     来宾冶炼
                   锡锭委托加工           6,206.87                5.76           100.00
                合计                     14,850.33               13.79                   -

                                     2020年度

     公司名称          采购内容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例     同类业务比例
                   锌锭委托加工          10,802.54               11.89           100.00
     来宾冶炼
                   锡锭委托加工           6,884.60                7.58           100.00

                合计                     17,687.14               19.46                   -

                                     2019年度

     公司名称          采购内容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例     同类业务比例
                   锌锭委托加工                     -                -                   -
     来宾冶炼
                   锡锭委托加工                     -                -                   -
                合计                                -                -                   -


      (2)土地使用权转让

      2020年6月,华锡集团前控股股东广西有色将其持有的华锡集团正在租赁的
3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拍卖,土地评估价值合计245,194,900.00元,最
终华锡集团以3,000.00万的价格竞拍取得了上述3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20年7
月,华锡集团与标的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公司正在使用的2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取得价格转让给标的公司:


序                                                土地面积
                       证书编号                                 土地用途      土地性质
号                                                (平方米)

1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63号            327,861.5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2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75号              7,461.2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3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91号             18,314.00    仓储用地      授权经营
4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94号              2,079.2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2-2-17
5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809号             11,139.17         采矿用地       授权经营
6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808号             48,275.4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7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811号            216,732.0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8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87号              3,548.1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9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88号             89,332.9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10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98号             48,685.6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11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95号             17,672.7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12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97号             79,123.9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13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810号              6,737.30         仓储用地       授权经营
14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812号              1,680.50         仓储用地       授权经营
15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813号             10,601.7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16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815号              7,147.80         仓储用地       授权经营
17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73号             10,534.8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18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4333号            1,167,580.3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19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77号             31,281.60         工业用地       授权经营
20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72号             25,635.70     城镇住宅用         授权经营
21     桂2020南丹县不动产权第0003774号              3,953.80         仓储用地       授权经营

      上述21宗土地使用权,华锡集团招拍挂取得成本为1,995.05万元,标的公
司购买价格为1,995.05万元,由于华锡集团取得土地权当月即与标的公司签订
转让合同,以取得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属于公允价格。

      (3)房屋租赁

      2020年7月,标的公司与华锡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
                                          元

                                                       2021年1-10月确           2020年确认的
     出租方名称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情况
                                                       认的租赁收入\费 租赁收入\费用
                                                                用
      华锡集团        标的公司      办公场所租赁                      27.68             16.61

      上述租赁房屋面积为1,050万平方米,单位租赁费用为依据河池市市场租赁
价格制定。

                                         2-2-1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峰公司无偿使用6座权属证书在华锡集团
名下的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序号    权利人   使用人    权证编号        坐落      (平方    用途     使用期限
                                                     米)
                                                                        2005年5
                          丹房权证南   南丹县大厂
         华锡    高峰公                                                 月14日起
 1                        丹字第       镇樱花路     1,811.58   住宅
         集团      司                                                   2055年5
                          8914716号    (倒班楼)
                                                                        月13日止
                                                                        2005年5
                          丹房权证南   南丹县大厂
         华锡    高峰公                                                 月14日起
 2                        丹字第       镇樱花路     1,811.58   住宅
         集团      司                                                   2055年5
                          8914717号    (倒班楼)
                                                                        月13日止
                                                                        2005年5
                          丹房权证南   南丹县大厂
         华锡    高峰公                                                 月14日起
 3                        丹字第       镇樱花路     1,811.58   住宅
         集团      司                                                   2055年5
                          8914807号    (倒班楼)
                                                                        月13日止
                                                                        2005年5
                          丹房权证南   南丹县大厂
         华锡    高峰公                                                 月14日起
 4                        丹字第       镇樱花路     1,811.58   住宅
         集团      司                                                   2055年5
                          8914719号    (倒班楼)
                                                                        月13日止
                                                                        2005年5
                          丹房权证南   南丹县大厂
         华锡    高峰公                                                 月14日起
 5                        丹字第       镇樱花路       961.74   住宅
         集团      司                                                   2055年5
                          8914386号    (宿舍楼)
                                                                        月13日止
                                                                        2005年5
                          丹房权证南
         华锡    高峰公                南丹县大厂                       月14日起
 6                        丹字第                      312.50   健身房
         集团      司                  镇樱花路                         2055年5
                          8914498号
                                                                        月13日止
       上述房屋权属证书权利人为华锡集团,房屋建设资金出资单位为高峰公
司,截至2021年10月31日,上述房屋在高峰公司账面原值为825.62万元,账面
净值为598.55万元。由于上述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华锡集团,高峰公
司出资完成房屋建设后,只能由华锡集团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因上述房屋的实
际建设资金出资单位为高峰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华锡
集团无偿提供给高峰公司使用上述房屋,华锡集团承诺:在房屋权属证书所载


                                       2-2-19
明的使用期限内,上述房屋均无偿提供给高峰公司使用。

    3、向交易对方或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资金占用的情形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标的公司为华锡集团贷款提供了抵
(质)押担保,具体如下:

    2016年,受华锡集团原控股股东广西有色破产、担保条件落空的影响,华
锡集团出现存量贷款无法续贷问题,为解决华锡集团贷款续贷问题,华锡集团
与12家银行签订《银团贷款协议》(1家银行未在协议盖章且后续退出),各银
行以存量贷款组建银团,华锡集团、高峰公司、来宾冶炼、五吉公司以全部资
产为银团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北港集团对银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额度为抵(质)押担保未能覆盖的部分,贷款期限截至2020年2月。
2020年银团协议到期后,经银团成员行同意,银团贷款到期日延后1年至2021年
2月。2020年12月23日召开华锡集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将银团贷
款到期日延后3年至2024年2月20日。因华锡矿业主要资产是华锡集团划转而
来,因此,根据《银团贷款协议》,华锡矿业资产已抵(质)押给银团。


     名称       抵质押担保资产范围            抵质押担保金额

   标的公司            全部资产              华锡集团全部贷款

    2020年7月31日华锡集团召开银团债权金融机构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与会银
行原则上同意《关于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团贷款协议变更方案》,同
意变更华锡矿业贷款担保主要条件,确认在华锡矿业与债委会银行签订新的抵
质押担保协议基础上,华锡矿业使用所持全部资产为自身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贷
款进行抵质押担保,不再为华锡集团及关联方提供抵质押担保。

    标的公司所有资产是原华锡集团勘探、采选业务资产划转而来,2020年4月
30日资产划转之前,相关资产(除子公司外)未独立核算,存在资金与其他关
联方混用的情况,未单独核算内部应收账款金额,因此,上述时间段,标的公
司母公司无应收账款余额,2020年4月30日之后,相关资产划转进入华锡矿业,
标的公司整体独立核算。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标的公司应收
账款的结算政策如下:

    对于外部非关联方,标的公司原则上执行短期现金付款的结算政策,对于

                                  2-2-20
关联方客户,标的公司给予关联方适当的信用账期并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资金占
用费。标的公司对来宾冶炼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因此给于一定的信用账期,
2020年4月后,标的公司不再向来宾冶炼直接销售精矿,标的公司其他客户信用
账期不存在明显差异。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标的公司应收关联方资金的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科目       名称       2021年10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其他应收款   华锡集团                0.00               36.73           64,273.02

应收账款     佛子公司                0.00                     -                    -

应收账款     航桂实业                0.00                0.00            4,467.30

应收账款     来宾冶炼                0.00                0.00            1,053.55

应收账款     五吉公司                0.00                6.00               89.00
             河池五吉
             箭猪坡矿
应收账款                             0.00              132.05                0.00
             业有限公
               司
应收账款     广西南方                0.00               73.24               96.88

             柳州华锡
应收账款     铟锡材料                0.00                3.79                      -
             有限公司

   合计         -                    0.00              251.80           69,979.76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10 月,华锡集团及关联方存在占用高峰公

司资金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来宾冶炼、梧州冶炼、华锡集

团、广西南方等已将上述欠款归还标的公司,欠款归还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不存在现金支付的情况。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10月,标的公司应付关联方资金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2-2-21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年10月31       2020年12月31        2019年12月31

其他应付款          华锡集团                    55,891.20                 207.45            0.00

其他应付款          北部湾集团                         0.00               200.00            0.00

应付账款            华锡集团铜坑矿                      0.00               15.16            0.00

应付账款            来宾冶炼                     2,663.20                   7.53            0.00

预收账款            华锡集团水电后勤服                 0.00                28.55            0.00

其他应付款          泛湾物流股份有限公                292.63                0.00            0.00

应付账款            广西北港优选供应链                 26.62                0.00            0.00

    合计                       -                58,873.65                 458.67            0.00

    截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标的公司由于贷款续贷等原因,新增其他应付

北部湾集团资金约 5.54 亿元,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及偿债。


三、其他重大事项


    (一)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情况说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及其各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

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标的金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021年8月13日,华锡集团收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年10月23日,河池市金城

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桂1202民初3882号、(2021)桂

1202民初3906号、(2021)桂1202民初3952号、(2021)桂1202民初3953号、

(2021)桂1202民初3954号、(2021)桂1202民初3955号),判决驳回六位原

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主要事项               进展情况



                                             2-2-22
 广西南丹南方金属有限公
                                                 原告请求确认被告2021年第    一审判决
司、广西日星金属化工有限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    驳回六位
公司、佛山市南海锌鹏投资
                                 华锡集团        次资产重组议案等)表决相    原告的全
有限公司、王文、深圳市世
                                                 关议案时,广西国威资产经    部诉讼请
纪海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营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求
           谢建龙



       (二)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

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

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三)华锡矿业的税务情况

       根据华锡矿业及其部分子公司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的查询

结果,华锡矿业及其子公司在期间内未因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税务行政

处罚。

       (四)华锡矿业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及仲裁

       截至2021年10月31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和未决仲

裁情况如下表所示:
         原告         被告            争议涉案
                                                                  是否计入
序号     (申请     (被申请   案由   金额(万       期末状态                期后进展
                                                                  预计负债
         人)         人)              元)

                               劳动                2021年10月28
                               人事                日仲裁开庭,
 1       韦治宁     华锡矿业           5.35                         否       正在进行
                               争议                仲裁结果尚未
                               纠纷                    下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金额占标的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


                                        2-2-23
资产的比例较小,上述未决诉讼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华锡矿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华锡矿业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华锡矿业及其子公

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处罚
单                签发日                                                 金额
      处罚通知                           处罚事项             处罚单位
位                  期                                                   (万
                                                                         元)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1年7   高峰公司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    南丹县应
     (丹)应急                                                           3
                  月29日    向全员公示                        急管理局
     罚〔2021〕
        5号
                            高峰公司2020年11月30日发布实施
                            的《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
                            急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               2
                            及时根据新颁布实施的规章、标准
                            及时修订
                            +200m水泵房2台主排水泵、-200m水
                            泵房4台主排水泵无矿用产品安全标              3.9
高                          志
峰                          矿井竖井罐笼提升绞车为单回路
公   《行政处罚             660V直流电源供电,不符合《矿山
                                                                         3.9
司    决定书》              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
                  2021年7                                     河池市应
     (河)应急             第3.03条规定
                  月21日                                      急管理局
     罚〔2021〕             矿井-103m中段、-151m中段、-200m
        38号                中段、-250m中段和各分段回风巷未
                            安设风速传感器,矿井-60m辅助通
                            风机、-139m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
                                                                          --
                            设风速传感器,不符合《金属非金
                            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
                            范》(AQ2031-2011)6.1、6.5条规
                            定
                            未按规定每周对缠绕式提升机钢丝
                            绳在卷筒上的固定情况检查一次,                3
                            未安规定每天对提升机制动闸松闸

                                       2-2-24
                            时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进行检测,
                            无每天对提升容器、罐耳、罐道、
                            连接装置、卷筒、制动装置、防过
                            卷装置进行检查的记录,不符合
                            《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
                            查和定期检测检验规范》(AQ2068-
                            2019)第5.4.4条、第5.5.1条、第
                            5.6.1条、第7.1条规定。
铜   《行政处罚
坑   决定书》
                  2021年7   主斜坡道的部分区域顶板不稳定,    南丹县应
矿   (丹)应急                                                          2
                  月30日    没有采取支护措施                  急管理局
业   罚〔2021〕
分      6号
公                          铜坑矿业分公司2020年12月15日发
司   《行政处罚             布实施的《广西华锡矿业有限公司
     决定书》               铜坑矿业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2021年7                                     河池市应
     (河)应急             预案》(TKYJ.01-2020)、《尾矿               2
                  月21日                                      急管理局
     罚〔2021〕             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危险化
       37号                 学品泄露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未及
                            时修订
                            2021年5月18日,灰岭尾矿库开展应
                            急实战演练,但应急预案演练结束
                            后,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               2
                            估,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应急预
                            案是否需要进行修订作出结论
                            2021年6月绘制的《广西华锡矿业有
                            限公司铜坑矿业分公司通风系统示
                            意图》中,已封闭的二号风井未如
                            实填绘密封设施、破溜回风井未绘
                            风机,系统图风流方向与实际风流
                            方向不符;灰岭尾矿库对排水构筑
                            物的检查流于形式,未对排水井的
                                                                         1.9
                            内径、窗口尺寸、井壁剥蚀、脱
                            落、渗漏、井身倾斜和变位,井管
                            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进行
                            逐项检查,未对截洪沟断面尺寸、
                            护墙有无变形、破损、断裂、沟内
                            有无淤堵等进行逐项检查并详细记
                            录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通风系统监测
                            中,部分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开停传               3
                            感器
                            井下爆破器材库视频监控传输设备
                                                                         4.9
                                     2-2-25
                             故障失效,未及时进行维护;矿山
                             在用运矿架空索道未按规定进行常
                             规定期检验,未对多绳摩擦提升机
                             进行每周检测1次首绳的张力,未对
                             缠绕式提升机(提升绞车)钢丝绳
                             在卷筒上的固定情况每周检查1次的
                             记录;在钢丝绳日常检查记录中,
                             无钢丝绳绳径测量,无法准确判断
                             钢丝绳直径减少量;灰岭尾矿库无
                             对监测系统和全部监测设施进行检
                             查、维护、校正的相关记录,未建
                             立监测技术档案
                             矿井排水系统305中段泵站的5台排
                                                                                   3
                             水泵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行政处罚   2021年12   2021年4月29日,铜坑矿业分公司
     决定书》     月14日     355 水 平 202 号 勘 探 线 发 生 灼 烫 事
     (丹)应急              故,造成2人死亡。铜坑矿在事故中
     罚〔2021〕              存在对采空区治理和封闭不到位,
     18号                    采空区含硫矿石仍存在自燃发火现
                             象;对矿山存在采空区坍塌及自燃
                             发火危险没有进行风险调查、评
                             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             南丹县应
                                                                                   36
                             施;制定的《铜坑矿业分公司突发             急管理局
                             事件应急预案》不全面,未针对高
                             危高热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对应
                             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从业人员的安
                             全教育培训缺少高温高热等方面内
                             容,未能告知从业人员在此种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落实安全
                             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行
                             为。
再                           对排水建筑物的检查内容不全,未
生   《行政处罚              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破滑
资    决定书》               坡、塌方、沟内淤堵等情况进行日
                  2021年7                                               河池市应
源   (河)应急              常检查,未对排水斜槽盖板设置、                        1.9
                  月26日                                                急管理局
分   罚〔2021〕              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
公      40号                 漏充填物、漏沙、斜槽内淤堵情况
司                           进行检查
                             无电传监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现
                             场检查发现视频监控中排水斜槽探
                                                                                   0.9
                             头无信号,尾矿库截洪沟未安装视
                             频监控设备

                                         2-2-26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生
                             资源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2
                             案》2018年5月发布实施,现已超过
                             3年,未进行应急预案评估
                             未按照新法规、规章、标准及时对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生
                                                                                2
                             资源分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进行修订

     标的公司已缴纳上述行政处罚罚款并完成整改,并已取得南丹县应急管

理局、河池市应急管理局证明文件,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

规,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3、期间内安全生产限期整改事项

     (1)2021年12月21日,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督促整改

明查暗访和安全监管执法督查发现问题隐患的函》(矿安综函〔2021〕262

号)的要求,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对高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

记录》((河)应急现记〔2021〕非煤108号),高峰公司对部分隐患已完成

整改:其中,对竖井梯子间进行了清理、维护,爬梯所使用的钢化玻璃未发

现严重腐蚀现象,人员能正常沿梯子间进出;重新在与相邻铜坑矿的+400m中

段的互联互通原10米混凝土隔断处增设了两处栅栏门、气体检测仪、摄像头

等措施;在井下-60米原5号卷扬硐室处配置了ZDY900SG型号的煤矿用全液压

坑道钻机,该钻机能满足地质勘探孔、瓦斯抽放孔、注水孔、放水孔及其他

工程用途的钻孔;副井罐笼提升机已实现前长坡降压站双重电源供电;竖井

罐笼人孔门配置了逃生爬梯;副井罐笼提升系统手动安全门由信号工负责开

闭;主斜坡道已按规程要求设置缓坡段。尚有以下隐患未整改完成:1、4号

盲斜井(-60m至+200m)倾角为29°,人行道宽度局部仅有0.4m,部分踏步已

严 重 损 毁 , 不 符 合 《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 ( GB 16423-2020 ) 第

6.2.5.4条“提升斜井的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宽度不小于1.0m”的规



                                       2-2-27
定。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

总管-〔2017〕9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一)项

“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规定,该隐患属于重

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井下-200m南面斜坡道作业面实测温度为35.0℃,

实测风速为0.2m/s,风量不足以降低作业面温度,未采取制冷降温措施,不

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6.1.4条“有人员

作业场所的井下气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人员连续作业场所的湿球温度

不高于27℃,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制冷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湿球温度超过30℃时,应停止作业”规定。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2017〕9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

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项“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机械通

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规定,

该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4号盲斜井和6号盲斜井上部挡车栏未

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

2020)第6.4.2.7条“斜井串车提升系统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的规定。

4、主斜井作为主要进风井,未按规程要求采取净化措施,不符合《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6.2.5条“箕斗井、混合井作进风

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空气质量”的规定。5、主斜坡道、中段

井底车场等均未按规程设置消火栓,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2020)第6.9.1.2条“应结合井下供水系统设置井下消防管路”

的规定。6、阶段开采顺序与设计不符。设计要求先对-150m和-200m中段进行

开采,后期再对-100m中段进行回采,实际企业先回采-100m中段,不符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3.1.1条“地下采矿应

按设计要求进行”的规定。



                               2-2-28
     针对上述未整改完毕事项,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书》((河)应急责改〔2021〕非煤85号),整改指令如下:“经查,你公

司存在下列问题:1、4号盲斜井(-60m至+200m)倾角为29°,人行道宽度局

部仅有0.4m,部分踏步已严重损毁。2、井下-200m南面斜坡道作业面实测温

度为35.0℃,实测风速为0.2m/s,风量不足以降低作业面温度,未采取制冷

降温措施。3、4号盲斜井和6号盲斜井上部挡车栏未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

4、主斜井作为主要进风井,未按规程要求采取净化措施。5、主斜坡道、中

段井底车场等均未按规程设置消火栓。6、阶段开采顺序与设计不符。设计要

求先对-150m和-200m中段进行开采,后期再对-100m中段进行回采,实际企业

先回采-100m中段,现责令你矿对上述第3、4、6项问题立即改正;对上述第

2、5项问题于2022年3月20日前改正;对上述第1项问题于2022年6月30日前改

正;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改正或达不到要求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

时,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河)应急现决

〔2021〕6号),处理措施如下:“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

患 : 1 、 井 下 -200m 南 面 斜 坡 道 作 业 面 实 测 温 度 为 35.0 ℃ , 实 测 风 速 为

0.2m/s,风量不足以降低作业面温度,未采取制冷降温措施,不符合《金属

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6.6.1.4条‘有人员作业场所的

井下气象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人员连续作业场所的湿球温度不高于27

℃,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制冷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湿球温

度超过30℃时,应停止作业’规定,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二十)项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

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规定,该隐患



                                        2-2-29
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出立即撤出井下-200m南面斜坡道作业面的

作业人员的决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针对上述问题隐患,高

峰公司已完成部分问题隐患整改,对于未完成整改问题隐患,高峰公司已制定

详细的整改方案并报送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未对整改方案提

出异议。目前高峰公司在按整改计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工作。

2022年1月10日,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华锡矿业及其下属子公

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6日在河池市辖区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

故;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华锡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未因安全

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峰公司上述问题

隐患事项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高峰公司上述问题隐患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

重组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2021年12月23日,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督促整改

明查暗访和安全监管执法督查发现问题隐患的函》(矿安综函〔2021〕262

号)的要求,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对铜坑矿业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

场检查记录》((河)应急现记〔2021〕非煤109号),铜坑矿业分公司对部

分隐患完成了整改,其中,尾矿库内违反设计要求建设的水泵房已于2021年

12月14日拆除完毕。尚有以下隐患未整改完毕:1、应急道路违反规程要求设

置在尾矿坝外坡和坝顶上,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

6.1.10条“尾矿库应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应急道路应

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或运送应急物资的需求,应避开产生安全事故可能影响

区域且不应设置在尾矿坝外坡上”的规定。2、在线监测系统只有两级预警,



                                2-2-30
未对干滩长度进行在线监测,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

第5.5.2条“湿式尾矿库监测项目应包括坝体位移、浸润线,干滩长度及坡

度,降水量,库水位,库区地质滑坡体位移及坝体,排洪系统进出口等重要

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尾矿库监测项目应包括坝体位移,最大坝体坡面的浸

润线,降水量及坝体、排洪系统进出口等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三等及三等

以上湿式尾矿库必要时还应监测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浑浊度”和第5.5.4

条“5.5.4 尾矿库安全监测预警应由低级到高级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四个等级,设计单位应给出各监测项目的各级预警阀

值,各监测项目及尾矿库安全状况各级预警等级的判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同类监测项目的监测点达到4个蓝色预警时,该项目为黄色预警;达到3个

黄色预警时,该项目应为橙色预警;达到2个橙色预警时,该项目应为红色预

警;--当监测项目达到4个蓝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监测项目黄色预警;达到3

项黄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监测项目橙色预警;当监测项目达到2项橙色预警

时,应计为1项监测项目红色预警;--尾矿库安全状况预警应由尾矿库安全监

测项目的最高预警等级确定”的规定。

    针对上述未整改完毕事项,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书》((河)应急责改〔2021〕非煤86号),整改指令如下:“经查,你单

位存在下列2项问题:1、应急道路违反规程要求设置在尾矿坝外坡和坝顶

上。2、在线监测系统只有两级预警,未对干滩长度进行在线监测。责令你公

司对上述第2问题于2022年6月30日前改正;对上述第1问题于2022年12月31日

前改正;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改正或达不到要

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针对上述问题隐患,铜

坑矿业分公司已完成部分问题隐患整改,对于未完成整改问题隐患,铜坑矿业



                                2-2-31
分公司已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报送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未

对整改方案提出异议。目前铜坑矿业分公司在按整改计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积

极落实整改工作。2022年1月10日,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华锡

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6日在河池市辖区内未发生较大

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华锡矿业及其下属

子公司未因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铜坑矿业分公司上

述问题隐患事项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铜坑矿业分公司上述问题隐患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3)2021年12月23日,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督促整改

明查暗访和安全监管执法督查发现问题隐患的函》(矿安综函〔2021〕262

号)的要求,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对再生资源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现

场检查记录》((河)应急现记〔2021〕非煤110号),再生资源分公司对部

分隐患完成了整改,其中,经有测绘资质的河池市振浩测绘有限公司实测,

第6-9级子坝实际坡比为1:3,符合设计1:2的要求;纵坡比为1:3.21,符合设

计要求1:3的要求;经查阅鲁塘尾矿库扩容设计和现场核实,该尾矿库用于堆

存长坡选厂1800t/d(铜坑矿原矿)、巴里选厂1000t/d(高峰矿原矿),砂

坪选厂400t/d(高峰矿尾矿)等三个选厂的大厂锡多金属矿田的尾砂,符合

设计要求;废水处理站的废水经处理后通过排水斜槽外排,未进入尾矿库。

尚有以下隐患未整改完毕:1、企业擅自在库内建设多道中隔坝,致使调洪库

容不足,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要求。经有测绘资质的河池市振浩测

绘有限公司实测,水位标高最高点643.73米,滩顶标高644.02米,安全超高

0.29米,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5.3.8条‘上游式



                                2-2-32
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

定,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中规

定的三等库最小安全超高0.7米的规定,违反了《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6.9.1条‘尾矿库存在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

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

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的要求。按《金属非金

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

号)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八)项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

规定’的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排洪隧洞强度不满足

设计要求,且多处混凝土悬空、渗水严重,违反了《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6.9.1条‘尾矿库存在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

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

裂缝、腐蚀或磨损’的规定。

    针对上述未整改完毕事项,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书》((河)应急责改〔2021〕非煤87号),整改指令如下:“经查,你公

司鲁塘尾矿库存在下列问题:1、企业擅自在库内建设多道中隔坝,致使调洪

库容不足,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要求。经有测绘资质的河池市振浩

测绘有限公司实测,水位标高最高点643.73米,滩顶标高644.02米,安全超

高0.29米,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5.3.8条‘上游

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

定,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中规

定的三等库最小安全超高0.7米的规定,违反了《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6.9.1条‘尾矿库存在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

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



                               2-2-33
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的要求。按《金属非金

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

号)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八)项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

规定’的规定,该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排洪隧洞强度不满足

设计要求,且多处混凝土悬空、渗水严重,违反了《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6.9.1条‘尾矿库存在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

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

裂缝、腐蚀或磨损’的规定。责令你矿对上述第1、2项问题于2022年4月30日

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逾期不整改或达不

到要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针对上述未完成整改问

题隐患,再生资源分公司已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并报送河池市应急管理局,河

池市应急管理局未对整改方案提出异议。目前再生资源分公司在按整改计划和

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工作。2022年1月10日,河池市应急管理局出具

《证明》,确认华锡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6日在河池

市辖区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

间,华锡矿业及其下属子公司未因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再生资源分公司上

述问题隐患事项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再生资源分公司上述问题隐患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对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4、高峰公司安全生产事故

    2022年1月11日,高峰公司发生1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名外包队人员死



                                2-2-34
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部门正在进行事故调查,尚未形成最

终调查结论,根据《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方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

南丹分公司“1.11”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汇报稿)》,事故初步调查情况如

下:

       (1)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主要原因)

       1名外包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违章直接从溜井格筛上的废石堆走过。因溜井

内已放出11斗废石且溜井口格筛堵塞,人员经过时废石堆突然下陷,导致其被

拉到格筛上并被废石掩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①高峰公司、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源公

司”)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

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400米废石溜井没有设置防护

设施,现场警示标识不全,对溜井存在的风险隐患没有及时管控、消除,是事

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②高峰公司现场天溜井安全管理不到位,高峰公司《天井、溜井管理制

度》不完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混乱,溜井格筛上堆放的废石过高过多,据

现场人员描述和事故后测量,堆放高度超过2米,占据整个巷道的高度和宽

度,整个溜井口都已经被废石覆盖,看不见溜井边缘;溜井的管理责任不明

确,且制度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③高峰公司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施工单位执行安全

管理制度不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行为查处不

力,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2-2-35
    ④互保联保人员互保联保工作做不到位,没有提醒死亡人员严禁靠近溜井

废石堆,未做到相互提醒和监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⑤南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高峰公司《天

井、溜井管理制度》;作业派班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往溜井倒运废石前

没有清理废石中夹杂的杂物,导致溜井格筛堵塞,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⑥安全生产运营中心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400米废石溜

井存在隐患;对高峰公司天井、溜井管理制度的督促落实不到位;安全环保科

对南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⑦采掘(爆破)工区对400米废石溜井口的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出

400米溜井存在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现场警示标识不明显等问题隐患;作业现

场管理不到位,往溜井倒运废石时没有清理废石夹杂的杂物,导致溜井格筛堵

塞,是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

    (2)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初步认定结果如下:

    1)外包施工单位死亡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为图方便,违章直接从溜井格

筛上的废石堆走过。因溜井内已放出11斗废石且溜井口格筛堵塞,外包施工单

位死亡人员经过时废石堆突然下陷,导致其陷落到格筛上并被废石掩埋,对事

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2)互保联保人员互保联保工作做不到位,没有提醒死亡人员严禁靠近溜

井废石堆,未做到相互提醒和监督,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3)南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派班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组织员工认

真学习高峰公司《天井、溜井管理制度》;当天没有了解死亡人员当天所做的

工作,没有针对性的交待处理溜井格筛堵塞的安全注意事项;作业现场管理不

到位,往溜井倒运废石前没有清理废石中夹杂的杂物,导致溜井格筛堵塞,对


                                 2-2-36
事故负管理责任。

    4)高峰公司、南源公司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400米

废石溜井没有设置防护设施,现场警示标识不明显,对溜井存在的风险隐患没

有及时管控、消除,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5)高峰公司《天井、溜井管理制度》不完善,对溜井的管理责任不明

确,且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6)高峰公司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外包施工单位执行安

全管理制度不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等行为查处不

力,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7)安全生产运营中心对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400米废石溜

井存在隐患,对公司天井、溜井管理制度的督促落实不到位;安全环保科对南

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不到位,对事故负管理责任。

    8)采掘(爆破)工区对溜井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检查发现400米溜井存

在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现场警示标识不明显等问题隐患;作业现场管理不到

位,往溜井倒运废石时没有清理废石中夹杂的杂物,导致溜井格筛堵塞,对事

故负管理责任。

    (3)处罚和整改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高峰公司尚未因该起事故受到相关部门的

行政处罚,事故发生后高峰公司立即开展了整改工作:

    1)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事故情况并开展警示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高峰公司立即停止井下采掘作业并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组

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生产管理


                               2-2-37
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进一步提

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3)各矿山单位进一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天井、溜井

管理制度》,明确天井、溜井的管理责任。对修订后的制度进行专项培训,并

立即开展井下天井、溜井专项检查,规范设置天溜井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

识,严格落实天溜井作业安全措施,将制度落到实处。

       4)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安全

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各单位切实抓好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相关安全监督人员深入作业现

场做好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查处“三违”行为。

       6)各单位要狠抓反“三违”工作,加强员工的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切

实增强作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形成良好的安全习

惯,全面提升作业人员的素养。

       7)切实做好矿山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外包施工队伍纳入公

司安全统一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验收。矿山单位

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外包施工队伍检查指导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派班工

作。

       (4)对生产经营、2022年业绩产生的影响

       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已要求高峰公司井下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停止采掘作

业,预计停产时间约为 1-2 个月,对高峰公司生产经营影响如下:

       2020 年 1-2 月、2021 年 1-2 月高峰公司出矿量如下:
                                                                 单位:吨
                                     2020年                  2021年

              一月                           15,581.53           24,465.65
              二月                           7,737.21            11,298.88


                                    2-2-38
           合计                          23,318.74           35,764.53
     占全年出矿量比例                       7.08%               11.26%

    通常情况下,1-2月属于高峰公司出矿量最低月份,合计出矿量约2-3.5万

吨,占全年出矿量比例约为7%-12%,而高峰公司单月最高出矿量可达3.5万

吨。为减少本次事故对高峰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高峰公司制定了全年生产计

划,争取确保全年出矿量维持在30万吨以上。经初步测算,本次停产预计将导

致高峰公司2022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减少约4,300万元,净利润减少约3,200

万元。

    (5)上述事故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事故。2022年1

月25日,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证明》,

确认高峰公司上述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综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相关权利部门

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故不属于重大安全事

故,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南化股份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9年7月23日,南化股

份第四届董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2011年12月29日,南化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修

订)》规定了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

                                2-2-39
理、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等内容,并由各部门及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南化股份本次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

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

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南化股份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并与该等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

及保密责任。

    (3)南化股份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南化股份股票。

    3、相关人员买卖南化股份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次交易进行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及自查工作,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

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本次自查范围

包括:

    (1)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北港集团及有关知情人员;


                                  2-2-40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在公司重组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

   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2)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9日、2021年8月6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

   单》,具体情形如下:

          1)钟芳

          钟芳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9月1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

   股票14,100股,累计卖出14,100股,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明细如下:

                                                   买卖情况
买卖人姓名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成交价(元)          成交额(元)

   钟芳      2020.07.14        1,200           0                       6.51             7,812

   钟芳      2020.07.15          800           0                       6.50             5,200

   钟芳      2020.07.15        3,300           0                       6.65            21,945

   钟芳      2020.08.03        2,200           0                       6.36            13,992

   钟芳      2020.08.07        1,600           0                       6.39            10,224

   钟芳      2020.08.12        2,000           0                       6.25            12,500

   钟芳      2020.09.03            0      7,800                        7.08            55,224

   钟芳      2020.09.07        3,000           0                       6.92            20,760

   钟芳      2020.09.10            0      6,300                        6.80            42,840

          公司监事黄钟亮出具说明:

          “本人并不知情直系亲属钟芳(母亲)存在买卖ST南化股票的情况,因此

   在本人出具的《内幕知情人关于买卖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中未列明相关交易情况。经本人再次自查核查家庭人员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

                                          2-2-41
的情况时,发现直系亲属钟芳(母亲)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立刻将

此事上报公司。钟芳(母亲)买卖ST南化股票的行为系个人依据对证券市场、

行业的判断和对ST南化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未

告知钟芳女士公司经营相关情况,且本人未参与在ST南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的制定及决策,在ST南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该事项。本人在

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上报公

司。本人承诺后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交易行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ST南

化的股票。对于本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金额5,631元,

钟芳(母亲)全数上缴归公司所有。”

    2)黄玉金

    黄玉金作为华锡集团股东授权代表,参加了于2021年7月14日召开的华锡集

团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黄玉金于2021

年6月7日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500股,累计卖出0.00股,交易明

细如下:
 买卖人姓名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黄玉金       2021.06.07         1,500        0            1,500

    黄玉金出具说明:

    “本人买卖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南

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获知任何南化股份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接受他

人建议买卖南化股份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或将内幕

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南化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

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南化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南化股份;自

                                   2-2-42
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化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化股份宣布终止本

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3)李迎春

    李迎春为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恒光的妻子,累计买入公司股

票7,000股,累计卖出7,000股,交易明细如下:

 买卖人姓名     交易日期     买入(股)      卖出(股)   结余股数(股)

   李迎春       2020.09.03         3,500         0            3,500

   李迎春       2020.09.03         3,500         0            7,000

   李迎春       2020.09.04          0          7,000            0

    李迎春出具说明:

    “本人买卖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南

化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本人未获知任何南化股份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或接受他

人建议买卖南化股份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或将内幕

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本人承诺,若本人上述买卖南化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

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南化股份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南化股份;自

本声明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南化股份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南化股份宣布终止本

次交易实施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2-2-43
    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

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

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情况。




                               2-2-44
    (以下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朱继斌____________                梁定君____________



                                              覃 锦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