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7-03-31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
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作如
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58,691.65万元,
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的担保。上述担保
事项已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
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刘俊彦、王莉、王泽风
201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