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 2016 年年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16 年年度报告 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 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本年度的经 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我们同意公司将 2016 年年报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刘俊彦、王莉、王泽风 201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