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合资设立财务公司的独立意见2017-04-29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合资设立财务公司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财务公司发
表如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2017年4月18日,我们收到了公司提交的上述议案,我们对相关
情况进行了了解、问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财务公司,
可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满足公司融资需要的同时,有
利于促进公司金融服务业务和多元化的发展,提高公司知名度,为公
司未来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在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3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回避了表决;
3、本次共同投资设立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
法,关联交易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的精神,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刘俊彦、王莉、王泽风
2017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