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2017-07-06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股
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事宜进行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刘俊彦、王莉、王泽风
201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