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06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2017]第 5 号公告)、《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
规定,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
进行了对比,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后的定价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符合《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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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阅了《关于调整华泰股份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华泰股份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一次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华泰股份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一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 2016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华
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度非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第一次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华泰集团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
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政策,公司
董事会在原方案的基础之上,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定价基
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等进行了重新调
整。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本次发行的顺利实施,调整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
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俊彦、王莉、王泽风
201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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