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独立意见2017-07-06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
独立意见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股份”或“公司”)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山东证监
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的监管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外部融资环境及持续发展
基础上,制定了《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以下简称“《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18-2020 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本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事项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在
保持自身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现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股利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俊彦、王莉、王泽风
2017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