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股 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所有相关会议资料,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 宜进行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终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撤回相关申请文 件,主要是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整体环境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的 综合考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终 止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刘俊彦、王莉、王泽风 201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