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2020-09-10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
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华泰纸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股份”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与控股股东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独立董事审慎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华
控制的除华泰股份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
务,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建
华 2020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可行有效。
三、本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华泰股份拟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建设 70 万吨化学木
浆项目,募投项目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一致,参照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
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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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独立董事审慎核查,华泰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已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莉、王泽风、寇祥河
202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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