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华泰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30
证券代码:600308 股票简称:华泰股份 编号:2022-014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时间限制。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
院提起诉讼。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保;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资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供的担保;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需股东大会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审议的其他担保。 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需股东大会
审议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其他地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删除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
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所备案。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山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下内容: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公司的股东;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日;
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日; 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不得变更。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务,监
名监事主持。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代表主持。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代表主持。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续开会。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第七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发行优先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股份总数。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比例限制。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删除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
行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一百八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股东选举的监
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提名。
董事会、监事会以外的提名人应在公司股
东大会召开的十日前向董事会提交有关被
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向公司表明愿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七日前送达公司。
删除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
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
选。
删除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
实施细则,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删除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删除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能力;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偿;
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 罚,期限未满的;
选未满两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删除
第一百零三条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
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删除
第一百零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
换董事时,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
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具体办法如下: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
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
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
投给一个或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
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
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
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独立董事的当选。
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
总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新增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删除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
权: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捐赠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
则:
则:
1、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1、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2、有利于公司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2、有利于公司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授权事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3、授权事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
围,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4、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5、授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5、授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删除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
述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外,其他担保均应当取得出席公司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的权限应当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百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百
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等。
产抵押、对外捐赠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五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五
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的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的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三分
二以上通过。
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 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并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期限不少于十年。
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
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士。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删除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删除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设副总经理,由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设副总经理,副总
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
超过四名。 超过四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 工作。
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删除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
和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删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
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代会的意见。
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副
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主席各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务;监事会副主席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会议。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事会会议。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权: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二)检查公司财务;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予以纠正;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二条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由公司承担;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由公司承担。
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
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删除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 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
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上海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的规定进行编制。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
...... (四)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四)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
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 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
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
...... 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
...... (八)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八)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
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 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 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
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 网络投票委托。
网络投票委托。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 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4、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5、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否合规和透明等。 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否合规和透明等。
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理公司设立登记。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办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
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由股东大会以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普通决议审议批准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 《公司法》和公
授权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股东大会不得将法
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大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围内行使表决权。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表决程序。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
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七)发行优先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比例限制。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的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 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 可以集中使用。
选。 公司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在
公司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新增
第四十九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
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
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
并公告。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新增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
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
正,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新增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
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
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
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 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
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 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
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董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 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
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 罚,期限未满的;
选未满两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增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删除
第四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删除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捐赠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
事项和奖惩事项;
……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五名以上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五名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五名以上)通过。董事会在股
事的过半数(五名以上)通过。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
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六名以
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六名以
上)通过,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上)通过。
以上同意。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的权限应当在权限范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应当
围内进行,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进行严格审查。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不超过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不超过
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百分之三
公司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百分之三
十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十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等。
对外捐赠等。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董
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不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有权决定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的对外担保事项。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 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期限为十年。
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删除
第七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监 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各一名,
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召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 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大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务,监事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检查公司年度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可以对公司聘请的会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月份、季度
(二)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检查公司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可以深入公司及其下
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可以对公司聘请的会
属企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
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月份、季度
况;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
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可以深入公司及其下
务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属企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况;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务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予以纠正;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由公司承担;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由公司承担。
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
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序号顺延。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