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华泰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04-30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
监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
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山东华泰纸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
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两
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
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每
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
高限额。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
的最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三)如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
股东所持有股份整数的一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
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
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
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
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则应就该等
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三)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选举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并按上述操
作程序进行选举。
第十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
司制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度。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
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
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
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
不符,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