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华泰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30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和《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独立于公司与公司主要股东的董事。独立董事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要求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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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以及其他与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须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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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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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将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
以作出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务,该独立董事的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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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
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四章 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赋予的职权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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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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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
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二)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
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
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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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
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一)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包括汇报和沟通制度。
(二)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三)公司年报披露前,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
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
地考察。
(四)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
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
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
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
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
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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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
通初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
关支持。
(六)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
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
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
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
字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公司原《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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