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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泰股份:华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4-30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
管部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
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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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要主动、
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
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五条   公司要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没有虚假记载、严重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要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对信息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要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语言。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
任何形式泄漏公司内幕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2
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经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
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在
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
等开展信息沟通,通过指定专人接听投资者接待电话、举办投资者交流会等方式
确保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开展,沟通时遵循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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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
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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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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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及监督机制,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6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要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
员,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要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披露的信息;


                                     7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单位信息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要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起均属于公司重要档案,保存期
限为永久。公司证券部设置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其职责为确
保信息披露档案文件保管的完整、完好和有序,并做好建档、借阅、归还的薄记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
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章   信息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要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8
券部提供有关信息: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要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二)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要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必要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草案的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要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履行相应的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项目发展部门等部门应承担信息披露事务的
配合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要及时将重大经营信息、
关键经营数据等资料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准确反映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
时,要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9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和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及涉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需要公司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
露工作。
    (二)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在相关信息未公开前,信息通报范围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人,部门
负责人及公司相关管理层,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证券部作为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负责信息披露制作信
息披露文件并认真审核,保证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定期报告的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临时报告的审核主
体为董事会秘书;
    (五)履行必要的公司管理层审批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六)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其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八)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九)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备案;


                                     10
       (十)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部门通报,并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
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
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
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
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11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
开展宣传推广等非信息披露范畴的公司信息发布活动(广告除外),要将新闻稿
提前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备。
    第四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在第一时间将采访媒
体、采访内容及新闻发布方式等告知董事会秘书,就公司对外信息公布口径征求
董事会秘书意见,并在采访后及时将媒体报告内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


                           第七章     保密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凡属于预计将达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
披露标准、或预计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而尚未到达公告时点的信息均属
于保密的公开信息;在相关信息未公开前,信息知晓人范围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
人、部门负责人、证券部工作人员及公司相关管理层,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采取监管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时,公司董事会要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将对有关负责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法
律责任。公司要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12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如对本制度作出修订,要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公司原《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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