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华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30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者“华泰股份”)的独立董事,忠实履行职责,基
于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
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
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75亿元,不超过
人民币7.5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区间合理公允。若
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7.50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1年12月31日的财
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4.63%、约占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重为8.04%、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
9.82%。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
性。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
性,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
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泽风、寇祥河、田国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