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华泰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守则(2022年修订)2022-04-30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守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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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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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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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
本规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守则》同时废止。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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