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华泰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2022-10-29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山东证监
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的监管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健全和完
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外部融资环境及持续发展基础上,制定
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原则,同时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
并充分论证,综合考虑各项可能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行业发展趋势、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1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母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上述所称“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
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
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拟
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3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2、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
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
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
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 10 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
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
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4、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
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
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
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4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
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或修改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
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二条所列各项
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
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5
五、 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修订时亦同。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