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股份:华泰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9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
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相关事宜,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进
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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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
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预案,并将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
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投资
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
了充分分析和风险提示,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
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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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
对该填补措施所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合法合规,
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2年-2024年)的独立意见
1、公司制定的《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2 年-2024 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2、公司制定的《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2 年-2024 年)》在保持自身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实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性发展,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了股利分配政
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2 年-2024 年)》,并将该规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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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
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等授权安排,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九、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12 号文核准,本公
司于 2009 年 9 月 22 日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12.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26,600 万元。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第二条规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报告。
我们一致同意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并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寇祥河、田国兴、戚永宜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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