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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高电气:章程修正案2018-04-12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召开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
   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结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
   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17]1290 号),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修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压开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压开

关、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仪器仪表等电气产 关、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含变压器、互感器、

品和器材的研发、生产、安装、销售、维修 柱上开关、配电自动化终端、输变电设备在

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 线监测装置等)、预装变电站、移动变电站、

训;咨询服务(国家专项规定的除外);对外 避雷器、仪器仪表等电气产品和器材的研发、

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生产、安装、销售、维修及技术开发、技术

及技术除外),投资及投资管理;模具及其他 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咨询服务(国

工具制造;橡胶制品、绝缘制品(不含危化 家专项规定的除外);对外进出口贸易(国家

品)制造;气体回收净化处理、检测、监测 限定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投资及

设备制造;电力工程总承包服务;承包与实 投资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研

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承 发、生产、销售、安装、改造及维修(凭有

装(修、试)电力设施;设备融资租赁;电 效许可证经营);模具及其他工具制造;橡胶

力供应;电气产品贸易代理;租赁场地、房 制品、绝缘制品(不含危化品)制造;气体

屋及设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 回收净化处理、检测、监测设备制造;电力

输。”                                      工程总承包服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

                                            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承装(修、试)

                                            电力设施;设备融资租赁;电力供应;电气

                                            产品贸易代理;租赁场地、房屋及设备;道

                                            路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 30%以上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份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份数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

                                           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票给多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由获得赞同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变

                 增加                      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

                                           用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

                 增加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公司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

                                           票。

                                                  第八十六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

                                           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增加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

                                           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

       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八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

       方式: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

       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

       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

       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但最终

       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能超

       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若超过,则该股东的
增加
       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

       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

       人、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

       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
                  增加
                                           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总数

                                           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

                                           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叁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换,任期叁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除其职务。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公司董事一般为公司股东代表、高级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理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公司董
    公司董事一般为公司股东代表、高级管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理人员、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董事(包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括独立董事)的提名一般采取股东推荐(提
                                           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遴选(提名)( 遴选、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
提名细则详见《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遴选(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最后由股东
                                           名)( 遴选、提名细则详见《河南平高电气股
大会选举产生。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最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监事候选人。
      以上经营范围修改以最终工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