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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2021-06-11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

    为进一步推动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引导投资者
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河南平高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2021 年-2023 年)》。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
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
况等因素后,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维护投资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
利。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
配规定基础上,兼顾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状况、未来战略目标
规划、资金需求计划、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充分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在保证公司
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 2021 年-2023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利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前提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3、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
构合理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进行说明。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
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法律法规、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
会组织详细论证并制订调整或者变更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