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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6-19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境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规避原材料市场价格波
动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
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期货市场上买进与现货或资产种类
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交易方向相反、期限相同或相
近的商品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
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形式。具体是指与
公司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铜、铝、银等大宗原材料进行的套期
保值。
    第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
风险敞口为目的,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对应的品
种,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开展场内交易;
    (三)开展业务前两年内,套期保值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
年度实货需求规模的 50%;开展业务两年及以上,套期保值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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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超过年度实货需求规模的 90%;
      (四)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原材料采购计划相匹配,
原则上持仓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
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五)公司以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七)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
经营,公司要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防范资金不足造成的强
制平仓。
      第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
不得自行或委托外部单位独立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董事会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
      (三)审批领导小组提请关于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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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职责如下:
    (一)审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审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年度计划范围内的具体操作方案;
    (五)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实施规范;
    (六)批准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申请及业务工作报告;
    (七)批准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应急预案等;
    (八)其他涉及套期保值业务的重要决策;
    (九)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套保办公室”)
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机构,由公司生产物资部、财务部、
审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职责如下:
    (一)编制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实施规范;
    (二)编制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具体操作方案;
    (三)组织召开套期保值业务年度、季度和临时会议;
    (四)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报告;
    (五)编制并组织执行风险处置应急预案;
    (六)履行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公司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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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下设信息组、交易组、风控组和结算组,负责套期保值
业务的具体开展。
      第九条 交易前台包括信息组、交易组,具体负责市场研究、
方案制定等。职责如下:
      (一)收集、整理和分析期货和现货价格趋势市场信息,
对接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汇总分析报告等;
      (二)收集、整理公司物资采购信息,梳理与大宗商品相
关联的物资品种、规模、采购批次和时间节点等资料,提出套
期保值业务需求;
      (三)根据批准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根据批准后的套期保值计划及具体操作方案在授权
范围内择机入市建仓、平仓、移仓、交割;
      (五)根据交易执行情况,对交易各环节进行记录备份;
      (六)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定期报表。
      第十条 交易中台为风控组,具体负责风险控制、稽核及监
督等,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公司风险敞口评估,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合
规手册,建立风险报告机制;
      (二)审查套期保值业务开展的合规性;
      (三)进行风险监控预警,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启动应急预
案,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情况、风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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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和交易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交易后台为结算组,具体负责交易结算、资金
清算及会计核算等。职责如下:
     (一)根据年度计划和操作方案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负责
 保证金的调拨、划转和结算;
     (二)根据交易情况核对成交明细,确认交易结果;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四)协助交易组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定期报表。
    第十二条 公司应配置业务经验丰富、职业道德良好且无不
良记录的人员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各部门(单位)指定人员以
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
分离原则,建立人员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岗位人员调整应报
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经董事会批准,套
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
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投入资金额度应控制在
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如年度投入资金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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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授权管理。授权书列明
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种和额度、可从事交易的具体
岗位。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
的操作。如果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
权。
       第十七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办理公司套期保值交易账户开
立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制定与审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
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对未来原材料价格波动预判,编
制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操作方案的制定与审批。交易前台根据批准后年
度计划,综合分析生产经营中的现货需求和期货市场的价格走
势,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套期保值操作
方案主要包括:风险敞口、套保逻辑、交易工具及其数量、期
限和价格等。
       第二十条 资金调拨。操作方案批准后,套保办公室向交易
组下达下单指令,交易组向结算组提交资金调拨申请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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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拨岗位按公司审批流程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并负责在交易
员平仓后回调资金。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执行。资金到位后,交易组根据操作方案
选择合适时机操作。
       第二十二条 风控组全程跟踪方案审核及交易指令的执行
情况,交易结算单必须经风险控制岗位审核并拷贝留存。若风
控组发现错单情况,按照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结算组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
算单,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
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资金专户的开立由财务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资金在银行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之间的调拨指
令由财务总监签署,由结算组负责办理。银行账户和保证金账
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不得采取现金形式。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应控制在安全合理
范围内,原则上覆盖下一交易日跌停亏损幅度的 1.2 倍。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充分关注期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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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选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设置风险指标,
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选择:
      (一)套保办公室应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
期货经纪公司为套期保值业务合作单位,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
相关合作协议、合同等须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法律事项审核;
      (三)套保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
况及经营状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规模、浮动盈亏、可用
保证金规模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规模、对可能追加的保证
金的准备规模。
      2.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
建仓头寸和拟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和保证金
需求。
      第三十条 风控组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
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做好风险的事前控制;监督套期保值交
易执行过程;及时发现、报告套期保值交易风险并按程序处理
风险事件。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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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
组应立即报告套保办公室和风控组,套保办公室及时研究并提
出解决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
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存在违反套期保值方案的操作行为;
      4.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
行;
      5.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二条 风险处理程序。套保办公室应及时召开会议,
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
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三条 设置风险指标。公司根据年度保值策略、风险
敞口、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持仓限额、保证金预警线、
止损限额三个风险指标,针对各风险指标采取分级预警,对于
不同等级风险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当发生属交易所或期货经
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套保办公室,并通知交易
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追偿产生的
直接损失,处理过程及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当发生属于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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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上报套保办公室,迅速采取补救
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当风控组或
结算组发现错单时,及时通知交易员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构和期
货交易所有关规定,加强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
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末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套期
保值交易过程和会计处理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
漏洞。
     第三十七条 套保办公室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
服务设施系统,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 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导致继续进行该
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报告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预案。
     第三十九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战争
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
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如因突发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
能正常进行的,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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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通过电话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八章 报告管理


    第四十一条 风控组每日向套保办公室报告风控日报,内容
包括持仓状况、盈亏状况、资金占用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套保办公室每月度终了 3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
组提交执行月报,内容包括方案执行情况、持仓规模、保证金
占用、盈亏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套保办公室每季度终了 3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
组提交季度报告,内容包括方案执行情况、持仓规模、保证金
占用、盈亏、套保效果和风险分析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套保办公室年度终了应编制年度专项报告报
领导小组审议,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套期保值效果评
估、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大亏损、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
事项时,套保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在事项发生后 3
个工作日逐级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
情况及时汇报进度。


                     第九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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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相关
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
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
金、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指定商品期货的公
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
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领导
小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或重大影响,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及披露相关
情况。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境
内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及批复文
件等由套保办公室负责整理,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相关档案资料至少保存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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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到期销毁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保密管理


    第五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应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
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
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与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
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
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套期保值业
务盈亏与实货盈亏进行综合评判,客观评估业务套保效果,不
得将绩效考核、薪酬激励与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亏挂钩,防止
片面强调套期保值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所有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都应当严格遵
守本规定,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道德操守和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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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勉、忠诚和谨慎。
       第五十六条 工作人员已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的,交易风
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套保办公室视情节轻重
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公司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违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并通过法律途径向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违规行为
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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