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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6月18日)2021-06-19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和可靠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融资管理组,负责发展战略委员会的资料收集和研
究,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成效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融资管理组负责做好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融资管理组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并履行内部决策流程后,向发展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融资管理组的提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将
研究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融资管理组成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家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