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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2021-08-04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强化审计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
财务收支、经济效益,以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实施
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含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
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全面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内部审计方面的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
织实施;

    2、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
计;
    3、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4、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涉及工程类的基建、技改、大修项目的真实性、
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5、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人力资源、专项投资、物资采购、项目管理、
市场营销、科技研发等关键领域或经营活动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6、负责组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内外部审计检查的迎审迎检配合工作;
    7、负责组织并督促各单位加强审计整改,跟踪审计成果运用效果;
    8、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做好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交流;
    9、负责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配合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如下:
    1、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业务信息系统常态开通机制,及时、

准确、完整地提供同本部门、本单位履行职责相关的资料;
    2、加强审计成果运用,切实履行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严格整改审计发现
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六条   审计部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年度重点工作要求,科学制
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通知审计对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直接
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积极做好接受审计的各
项准备,并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重要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组成
审计组。审计项目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需要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做好审前准备。
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运用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
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及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

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准则等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就相关事项与被审计单
位保持充分沟通,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积
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起草审计报告,提交审计

部审核、审理,对审计报告修改完善后向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当对审计
对象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将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核实后审计结果一并报
送审计部。
    第十二条   审计部就审计情况,向相关部门、公司负责同志征求意见,结合
相关反馈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确定的审计结果,将审计报告下达至审计对象。相关
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对管理复杂、久拖不
决、整改难度大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开展后续审计,对审计意见的落实及

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检查,实现审计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
审计档案。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保护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
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依照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员工奖
惩规定进行处理: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导致

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3、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审计程序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信息牟取利益的;

    6、违反廉洁规定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8、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公司员工奖
惩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1、拒绝、阻碍审计组检查、调查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的;
    3、拒绝就审计涉及的事项反映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
    4、制定限制向审计组提供资料规定的;

    5、拒不配合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的;
   6、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毁
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7、其他不配合审计监督的行为;

   8、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整改中弄虚作假或者
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计提出的改进意见的;
   9、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构的;
   10、整改不力、屡查屡犯的;
   11、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