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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5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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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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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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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
查看和回复投资者咨询。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
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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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具体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予以支持
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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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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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
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
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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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中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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