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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源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4月)2021-04-07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1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明确内
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
制的效率及成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营运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
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内控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独立行使审计
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总经理负责
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工作报告。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
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应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
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持严谨
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
接受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不得
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计划、财
务、技术、劳资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
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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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开展工作;
   (二)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五)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
   (六)定期须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将提交给公司主要负责人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
合同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
会计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
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
   (四)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
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提出改进管理、完善治理的建
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范围:
   (一)公司及所属部门;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单位。
   第十条 内部审计内容:
   (一)遵循性审计:对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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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风险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绩效审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
责任进行审计;
    (五)其他审计:包括投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过程管理、物资采
购、 经济合同等专项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控审计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
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公司主要负责
人临时安排的审计事项,确定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实施现场审计,认真审查被审事项,
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
计报告的依据。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
单位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
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内控审计部在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根据审
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
审计单位应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内控审计部对审计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效果,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内控审计部对已完结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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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单位及相关人员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
篡改、伪造、毁弃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公司视
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内
部审计人员的,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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