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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房发展:2013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2016-04-20  

						股票代码:600322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11
债券代码:122302            债券简称:13天房债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016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22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4 月 25 日


    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4 月 25 日至

2016 年 4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13 天房债

    3、 债券代码:122302

    4、 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发行总额: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2 亿元

    6、 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7 年期(5+2 年期),附第 5 年末发行

       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8.90%,债券存续期前五年固定不变

    8、 起息日:2014 年 4 月 25 日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21 年每年的 4 月 25 日,若投


                                      1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权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

      年的 4 月 25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25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权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

   11、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

   为 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级。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8.90%,每手“13天房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

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

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71.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80.10元。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22 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6 年 4 月 25 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天房债”公司债券

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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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2个

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

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20%,每手“13天房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71.2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

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

天房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9.00元(含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

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

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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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债

券付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3

天房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

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以专人送达或

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

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    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 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 80 号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 80 号

       法定代表人:熊光宇

       联系人:杨新喆、丁艳

       联系电话:022-23317185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300050

       网址:http://www.tffzgroup.cn


   2、 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47 号国投金融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联系人:芮珂洁

       联系电话:010-83321276

       邮政编码:100033


   3、 联席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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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林森

      联系电话:010-6653 8666

      邮政编码:100033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 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5
附表:“13 天房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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