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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房发展: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2016-06-08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根据贵部出具的《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
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 2016 】0599号)的有关要求,我所组
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所涉及的工作底稿进行了认真核对,现就有
关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1、年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四个季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98亿元,4.04
亿元,8.96亿元和21.02亿元。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较前三季度营业收入有大幅
增长。请公司根据收入确认政策、房地产项目销售情况及相关区域市场状况说
明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请会计师明确发表意见。
    答复:
    (1)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条件即: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述销
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制定了自身的销售收入确认会计政策为:⑴商品房竣工验收
具备入住交房条件,并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销售合同或其他结算通知书;⑵履行
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开具销售发票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⑶成本能够
可靠计量,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2)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景园、新
盈庄园、新科园项目,于2015年12月项目成本结算,具备成本可靠计量的条件,
同时,项目办理入驻手续,确认收入实现。上述三项目结转收入14.74亿元,占
第四季度确认销售收入的70.12%,因此第四季度确认收入较前三季度大幅增加。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的相关规定,各季度确认收入金额反映了公司房地产项目的销售、结算和完成的
实际情况。
    2、年报显示,公司本年度营业外收入中“其他”项目的金额为 8360.58 万
元,而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为 449.48 万元,上述项目对公司年度盈亏情况有重要
影响。公司称,开发天房美域项目时,根据当时情况计提了中学和幼儿园配套
建设设施费;2015 年 9 月,天津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确定该项目建设工作由
西青区政府负责完成,天房发展仅须负责一定比例的建设费用,因而,公司将
原已计提的建设成本超出公司需要承担部分的差额计入了本期营业外收入。请
公司补充披露:(1)此前中学和幼儿园配套建设设施费计提的时间、金额及依
据;(2)根据天津市政府的相关工作会议,公司确认应负担配套建设费的金额;
(3)公司计提相应的应付账款是否符合“承担了相应的现时义务”等会计确认
条件;(4)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的附注内容是否已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的规定对上述事项予以反
映;(5)未及时披露该工作会议主要内容及影响的原因。请会计师发表明确意
见。
    答复:
    (1)此前中学和幼儿园配套建设设施计提的时间、金额及依据:
    公司对中学和幼儿园配套建设成本是依据天房美域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土地
使用条件-土地利用要求 2.1 第 8 小款中约定的内容涉及中小学、托幼配套公建
项目公司应与西青区政府部门商定解决。当时西青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公司承建中
小学、托幼等配套公建项目并且承担全部费用。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公司预计了建
设中小学、托幼等配套公建项目的建设成本,并于每期成本结算时按照各期开发
房地产结算面积分摊进行了成本计提,并计入了应付账款,其中:2007 年天房
美域一期结算时,将该配套公建预估成本按照各期结算面积分摊计提了
8,116,352.40 元 , 2008 年 天 房 美 域 二 期 结 算 时 按 照 相 同 方 法 计 算 计 提 了
20,185,506.90 元,2012 年天房美域三期计提了 62,605,560 元,2014 年最后一期
结算计提了 27,698,416.93 元,至此;共计提了 4 笔共计 118,605,836.23 元。
    (2)根据天津市政府的相关工作会议、公司确认应负担配套建设费的金额;
    根据天津市政府召开的关于研究西青区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工
作会议形成的津政纪[2015]20 号会议纪要,确定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等配
套项目建设费用由公司和天津市西青区政府共同承担,由西青区政府具体负责实
施,其中公司支付 3500 万建设费用,其余建设费用由西青区人民政府解决。
    (3)公司计提相应的应付帐款是否符合“承担了相应的现时义务”等会计
确认条件;
    公司在开发天房美域地块时,根据当时西青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公司自建中小
学、托幼等配套公建项目并且承担全部费用的实际情况,预计了配套公建项目的
成本,并于每期成本结算时按照各期开发房地产结算面积分摊进行了成本计提,
并计入了应付账款,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的有关特征,即:①
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
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由企业过去
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4)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中,应付帐款等相关科目的附注内容是否已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的规定对上述事项予以反映;
    公司在 2007 年度、2008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4 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对
于相关的存货和应付帐款已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的规定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根据西青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从 2007 年至 2014
年分别于项目结算时按照各期结算面积分摊预提了承建中小学、托幼等配套公建
项目并且承担全部费用,并计入了相关年度的流动负债项目,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负债的有关特征,即:①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与该义务有关的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预期
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2015 年度根据天津市政府召开的关于研究西青区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
目建设工作会议形成的津政纪[2015]20 号会议纪要,确定公司对由天房发展
向西青区有关部门就两个项目的建设支付 3500 万建设费用,其余建设费用由西
青区人民政府解决。公司将以前年度已计提的超过 3500 万元的 8360.58 万元结
转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在 2007 年度、2008 年度、2012 年度和 2014 年度的相关年度的年度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