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房发展: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6-08-19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6—043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发给本公司的 4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
是《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津证监措施字[2016]22 号)、《关于对熊光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
监措施字[2016]19 号)、《关于对毛铁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
[2016]20 号)、《关于对杨新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字[2016]21
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
你公司 2015 年年报披露,2015 年 9 月,天津市政府召开研究西青区天房美
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确定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的建设由西
青区政府负责完成,你公司承担其中 3500 万元建设费用。对此,你公司将原计
提 的 建 设 成 本 118,605,836.23 元 中 超 出 公 司 需 要 承 担 部 分 的 差 额 共 计
83,605,836.23 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上述事项未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规的学习,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请你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及落
实情况、内部问责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1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关于对熊光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5 年 9 月 29 日,天津市政府召开研究西青区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
园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确定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由西青区政府负责完
成,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其中 3500
万元建设费用。根据天津市政府上述决议,公司将原计提的建设成本
118,605,836.23 元中超出公司需要承担部分的差额共计 83,605,836.23 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导
致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
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三、《关于对毛铁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5 年 9 月 29 日,天津市政府召开研究西青区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
园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确定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由西青区政府负责完
成,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其中 3500
万元建设费用。根据天津市政府上述决议,公司将原计提的建设成本
118,605,836.23 元中超出公司需要承担部分的差额共计 83,605,836.23 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做到勤勉尽责,导
致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
2
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四、《关于对杨新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5 年 9 月 29 日,天津市政府召开研究西青区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
园项目建设工作会议,确定天房美域中学和幼儿园项目建设由西青区政府负责完
成,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担其中 3500
万元建设费用。根据天津市政府上述决议,公司将原计提的建设成本
118,605,836.23 元中超出公司需要承担部分的差额共计 83,605,836.23 元,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做到勤勉尽责,
导致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
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上午 9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到天津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