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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房发展: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7-30  

						股票代码:600322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8—072
债券代码:125885               债券简称:15天房发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因 2018 年 8 月 5 日为节
假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5 日至 2018 年 8 月
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
    ( 二 ) 证 券 简 称 及 代 码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简 称 “ 15 天 房 发 ” , 代 码
“125885”;
    (三)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30 亿元,5 年期(3+2 年期);
    (五)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5]1222 号);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七)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00%;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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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 年 8 月 5 日至 2018 年 8 月 4 日。
    (二)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00%。
    (三)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 2018 年 8 月 3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
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付息时间:2018 年 8 月 6 日(因 2018 年 8 月 5 日为节假日,故顺延至
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
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
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
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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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
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天房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
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
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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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5 天房发”债
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传真号码:022-23146935,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 80
号,邮政编码:300050。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一)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 80 号
   联系人:刘英娟
   联系电话:022-23146935
   邮政编码:300050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人:王振宇、毛会贞
   联系电话:021-23154245、0532-80992805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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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5 天房发”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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