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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房发展: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2019年付息公告2019-03-25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9—019
债券代码:135607          债券简称:16 天房 01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9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4 月 1 日


    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 日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4 月 1 日

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季度”)

的利息。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6 天房 01(代码:135607);

    (三)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8.70 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3+2 年期),票面年利率为

6.99%。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相关信息

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

                                       1
人未行使利率调整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

不变。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

持有人有权选择在 2019 年 7 月 1 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

给发行人,2019 年 7 月 1 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

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八)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10 月 1 日、1 月 1 日、4 月 1 日、

7 月 1 日为上一个计息季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7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1 日(如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兑付款项不另计息)。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十)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

券(第一期)(品种一)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99%,每手

“16 天房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7.475 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9 日

    (二)付息日:2019 年 4 月 1 日

                                      2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9 年 3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6 天房 01”公司债券持

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季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

本季度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

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

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

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3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萍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 80 号

    联系电话:022-23146935

    邮政编码:30050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本金、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