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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房发展: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市联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2019-07-13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9—052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市联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借款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天津市联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展公司”)。
●担保人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
●本次担保金额:联展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人民币
70,000 万元,公司按照对联展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其提供担保,并按银行要求出具《流
动性支持函》,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1,550 万元。
●本次担保前本公司为联展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0 元。由于联展公司其他各方股东均
需按各自持股比例为联展公司同时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故未要求联展公司提供反
担保。
●本次保证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1,690,490 万元,占本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451,515.76 万元的 374.40%(其中按照房地产行业
的商业惯例,公司所属部分全资子公司为购房客户公积金、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累计金额为 1,600,300 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543,480.30 万
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451,515.76 万元的 120.37%。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召开九届三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为联
展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人民币 70,000 万元,公司按
照对联展公司的股权比例对其提供担保,并按银行要求出具《流动性支持函》,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 11,550 万元,期限为 30 个月。联展公司其他各方股东均需按各自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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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为联展公司同时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后本事宜方可生效。该事项需提请公司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2.1 名称:天津市联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与延吉道交口北仓镇政府 416 室
    2.3 法定代表人:樊涛
    2.4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5 注册资本:91,000 万元
    2.6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市政工程、道
路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 被担保人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参股子公司。
    2.8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被担保人联展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337,960.30
万元,负债总额 247,666.43 万元,股东权益合计 90,293.87 万元,全年实现净利润-706.13
万元。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被担保人联展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363,901.43
万元,负债总额 273,927.78 万元,股东权益合计 89,973.65 万元,1-3 月份实现净利润
-320.22 万元。
    三、流动性支持函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拟出具的《流动性支持函》主要内容如下:
    3.1 担保方式:按 16.50%持股比例提供流动性支持义务方式;
    3.2 担保期限:自放款日起 30 个月;
    3.3 担保金额:人民币不超过 11,550 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联展公司系本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 16.50%,
主要负责北辰龙洲道 188 号项目的开发建设。此次借款联展公司各方股东均按各自持
股比例为联展公司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本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可以保障本公
司的利益。上述担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本公司即将密切跟踪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
财务状况,并根据实况采取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因此,审议同意为联展公司向上海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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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人民币 70,000 万元,公司按照对联展公司的
股权比例对其提供担保,并按银行要求出具《流动性支持函》,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1,550 万元,期限为 30 个月。联展公司其他各方股东均需按各自持股比例为联展公
司同时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后本事宜方可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关于《公司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市联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属于其项目开发融资正常需求。联展公司各方股东均按各自持股比例为联展公
司出具《流动性支持函》,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提供担保的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因此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
风险,担保对象目前经营状况正常,担保风险不大,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保证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 1,690,490 万元,占本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451,515.76 万元的 374.40%(其中按照房地产行
业的商业惯例,公司所属部分全资子公司为购房客户公积金、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
保累计金额为 1,600,300 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543,480.30 万
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451,515.76 万元的 120.37%,无逾期
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九届三十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被担保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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