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房发展: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2019年付息公告2019-07-30
股票代码:600322 股票简称:天房发展 公告编号:2019—057
债券代码:125885 债券简称:15天房发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 年 8 月 2 日
●债券付息日:2019 年 8 月 5 日
由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发行的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 8 月 5
日至 2019 年 8 月 4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天津市房地产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5 天房发(代码:125885);
(三)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发行总额人民币 30.00 亿元,回售金额 28.00 亿元,剩余金
额 2.00 亿元;
(五)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3+2 年期),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7.00%,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发布了《天津市房地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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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公告》,将本
期债券后 2 年(2018 年 8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4 日)的票面利率上调至 9.00%;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
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5 年 8 月 5 日至 2020 年 8 月 4
日;
(八)付息日: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8 月 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8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5 日(如遇法定
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
另计息)。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次债券停止交易;
(十)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及回售部分兑付情况
(一)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8 年 8 月 5 日至 2019 年 8 月 4 日。
(二) 利率: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9.00%。
(三) 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
日为 2019 年 8 月 2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 付息时间: 2019 年 8 月 5 日。
三、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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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
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
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
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
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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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萍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 80 号
联系电话:022-23146935
邮政编码:30050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本金、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天圆祥泰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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