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房发展: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9-12-20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发展”
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关于将部分房
产委托天房物业、华学地产经营管理之关联交易的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关于将部分房产委托天房物业、华学地产经营管
理的议案》己取得我们的事前书面认可,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资
料,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天房发展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投资性房
产的维护和管理。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
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公司九届三十九次临
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2、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按照天津市场定价原则确
定,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3、公司九届三十九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将部分房产委托天
房物业、华学地产经营管理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均回避表决。
二、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过程、价款的结算、各方权利义务的界定均有明
确的条款约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侯欣一、郑志刚、刘志远、王 力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