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房发展: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0-04-11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天房发展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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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议程
二、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提
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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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1、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
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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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文 件 之 一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位股东:
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系天津市房地产
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5,000
万元。华博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向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融资 3 亿元,
到期日为 2020 年 3 月 21 日,截止目前贷款余额 2.5 亿元。现华博公司拟向天津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该笔即将到期贷款申请贷款展期,展期到期日为 2020 年 8
月 6 日。本次展期拟由公司继续为该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目前公
司对华博公司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51,751.20 万元。本次展期需继续以公司全资
子公司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在售商品房现房:“天房美塘和天房
栖塘商业”及华博公司部分在建商品房对本次融资进行抵押担保。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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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文 件 之 二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各位股东:
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
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开发主体负责天津市的商
品房项目开发。为了加快公司销售回款进度,上述全资子公司拟为购买所开发项
目商品房的合格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事项一:
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或“保证人”)开
发的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的“盛雅佳苑”项目已开始销售。华博公司拟与合作银行
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对于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阶段性担保,在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按合同及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本次保证的担保
期间按银行对每个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自银行向债务人发放该笔贷
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合同项下抵押已生效,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抵押预告登记证
明文件(抵押物如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应为他项权利证书)正本及其他权利证
书提供给银行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事项二:
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景公司”或“保证人”)开
发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盛庭花园”项目已开始销售。华景公司拟与合作银行
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对于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阶段性担保,在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按合同及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本次保证的担保
期间按银行对每个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自银行向债务人发放该笔贷
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合同项下抵押已生效,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抵押预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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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件(抵押物如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应为他项权利证书)正本及其他权利证
书提供给银行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事项三:
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兆公司”或“保证人”)开
发的位于天津市东丽区的“天欣锦园”“天欣颐园”项目已开始销售。华兆公司
拟与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对于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阶段性担保,
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按合同及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本
次保证的担保期间按银行对每个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自银行向债务
人发放该笔贷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合同项下抵押已生效,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抵
押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抵押物如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应为他项权利证书)正本
及其他权利证书提供给银行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事项四:
华博公司开发的位于天津市河北区的“盛文佳苑”项目(下称“本项目”)
即将开始销售。华博公司拟与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对于购房人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的阶段性担保,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按合同及协议约定
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本次保证的担保期间按银行对每个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
分别计算,自银行向债务人发放该笔贷款之日起,至该笔借款合同项下抵押已生
效,抵押人将抵押物的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抵押物如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应为他项权利证书)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提供给银行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担保
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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