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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蓝环境: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的公告2014-07-01  

						股票简称: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600323           编号:临 2014—041
债券简称:11 发展债           债券代码:122082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4 日
       债券付息日:2014 年 7 月 7 日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7日发行的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
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公司名称为“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2014年7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3年7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为保
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发展债(122082)。
      3、发行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6.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
择权及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公司已于2014年5月23日发布临2014—026号《关于“11发展债”回售的公告》,公
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75个基点至6.40%。
根据公司2014年5月30日发布临2014—031号《关于“11发展债”回售申报结果的公告》,
投资者回售申报金额为203.8万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981号文核准发行 。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利率为5.65%,固定不变;在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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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
存续期后两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
后两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
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经公司 201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票面利率 75 个基点至 6.4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
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起息日为 2014 年 7 月 7 日。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止,逾期部分
不另计利息。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7月7日,2015年和2016
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信用级别:AA级。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
利率为5.65%。每手“11发展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5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7月4日;
     2、兑息日为2014年7月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7 月 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发展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
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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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每手“11发展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5.2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
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发展债”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6.5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
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具体
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4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11发展债”的QFII最
晚于2014年7月18日前(含当日)填写本公告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原件
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2)请上述QFII于2014年7月18日前(含当日)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
用途请填写“11发展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
与本公司联系人确认。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南海市东支行
    账户号码:501201040003558
    账户名称: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 QFII 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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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
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
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专人
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
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建行大厦22楼
     联系人:汤玉云
     联系电话:0757-86229086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层
     联系人:朱权炼、朱强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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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本期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债券代码:122082,债券简称:11 发展债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122082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11 发展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盖章:



    请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前(含当日)填写上述表格传真至 0757-86328565,
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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