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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蓝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4-07-01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指定网站为 http://www.sse.com.cn。

    公司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总经理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办

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

有关考核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公司经营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

子公司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情况列入部门及个人绩效

指标,进行考核。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

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的负

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1、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

   3、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第十一条       在符合上条规定的基础上,公司实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

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方面。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

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

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者

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股说明书;
       (二)募集说明书;

       (三)上市公告书;

       (四)定期报告;

       (五)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编制规

则编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

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上条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董事会决议;

       (三)监事会决议;

       (四)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重大诉讼和仲裁;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    回购股份;

          (十二)    重大风险事项;

          (十三)    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交易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款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第(十三)款所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
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七) 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

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九)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十)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第二十九条所述第(一)、(二)项所
述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

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

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单项或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事件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

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

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

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有关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做出解释或澄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行内部

信息报告制度, 即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四章所规定之重大事项时, 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各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上述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主管范围内的内部信

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或披露失实的, 公
司将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是该部门信息报告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1、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期间,按照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的资料;

    2、及时、持续地将职权范围内负责的重大事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报送;

     3、领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部门内部传达;

     4、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应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5、发现部门内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6、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       当指定联络人不能开展工作或有其它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及时书面委托他人代行披露联络人职责,但部门负责人仍须

对信息披露工作负责。

    第四十三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提供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

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

    第四十四条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工作按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须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全

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发送会议

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股东大会)
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议的,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建立内

部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的联络人,若信息披露联络人变更的,应于变

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按照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定期和

应董事会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和沟通,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将要发生

或已经发生的第五十条所述之重大事项,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合

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五十条     公司负责所有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

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承接的大额订单;

     2、主要用户;

     3、经济效益情况;

     (二)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

     (三)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四)企业所获得重大奖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七章     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有关人员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

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

报给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写工作。

    (一)、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当发生所持本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信托等与公司有关的涉及

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告知公司。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

其持公司股份情况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公

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除按行业管理要求向市、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

料等信息之外,不得擅自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向市、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含有公

司未披露的经营数据、内幕信息等资料的,应按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批;
     (二)其他临时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由总经理审核,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各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按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5、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或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
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董事会秘书最终签发。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无需审核。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定期报告

   1、总经理向董事会递交经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的报告期生产经营情况总结报告和

        报告期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这两份报告均应包括对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情况、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的相关内容;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生产经营情况总结报告、经营计划与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报告为基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编写定期报告

        的草稿,报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审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董事会秘书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办理定期报告在指定媒体的披露工作;

   6、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7、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

   1、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掌握需要披露的信息或由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提供

        的信息,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总经理,或者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起草信息披露文稿;

   2、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稿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3、临时报告交总经理审批(独立董事发布的临时报告无须审批);

   4、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5、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办理临时报告在指定媒体上的披露工作;

   6、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7、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备
案。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

   1、监事会起草信息披露文稿交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稿进行形式审核;

   3、临时报告加盖监事会公章;
   4、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办理临时报告在指定媒体上的披露工作;

   6、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7、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备案。

   (四)、除向供水客户发布的营业信息外(如停水、工程维修、业务流程等通知),

   其他拟以公司名义登载于公共媒介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公告、广告、宣传、

   报道等)

   1、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起草信息披露相关的文稿;

   2、报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3、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披露文件并签发或根据需要再提交总经理审核和签发;

   4、由相关部门办理信息披露工作;

   5、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违反《保密协

议》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有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公司其他部门接待投资者、股东、证券服务机

构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和个人来访或咨询,应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接待投资者的电话、来函或其他方式的咨询。

对待投资者的咨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披露原则,不得将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向

投资者披露。
                             第九章   责任划分和承担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

露事项,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进

行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三)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

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董事会及经

营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要求披露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并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

秘书在参加公司经营有关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对会议审议的事项

提出意见或建议。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六)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

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
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三)董事会及董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应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后二个工作日内按规

定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董事及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

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十五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二)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不在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及公司未经公

开披露的信息;

    (三)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监事和监事会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

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监事会公告。

    (四)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

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在信息披露工

作中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组织和协调所分管的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对因瞒报、漏

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或披露失实的, 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应董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营管理层

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
承担相应责任。

    (六)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内

部控制和监督,保证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

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或子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财务部、投资发展部、综合管理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的信息披露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

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责任人

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

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众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

指标等情况,公司将视情况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
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由

证券监管部门依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用语释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7、上市公司与本条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

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五、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

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

同意思表示(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

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关于颁布〈南海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发董[2007]6 号)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废止。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