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4-07-01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14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
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
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
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
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
送。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的,方可以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
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发出保密提示函,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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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对方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
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单位,可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对于其他报送事
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
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
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
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
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
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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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一:
保密提示函
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
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
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
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
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
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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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阁下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
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
如下:
1、本单位(或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2、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
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
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
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
信息。
4、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你公
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5、本单位(或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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