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5-03-28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
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
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
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
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
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
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
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根
据《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第四个
问题解答规定,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交易的,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企业财务报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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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公司于2014年12月完成对创冠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冠
中国”以及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发展”)的并购,因此本年评价
范围不包括这两个单位。本年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及其
下属子公司佛山市南海绿电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资产总额的78.09%(若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不剔除创冠中国和燃气发展的资产,则纳
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47.33%),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80.37%(若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不剔除燃气发展的收入,
则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收入总额的38.08%);纳入评价范围
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1、公司治理层面,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
责任、企业文化、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2、信息系统层面,包括:信息资
源战略及规划、信息系统控制环境、开发与获取应用软件、政策与程序、维护应用软件、系
统安全与风险评估、数据管理、用户管理、第三方供应商服务、系统问题与事故管理、物理
安全保证;3、业务流程层面,包括: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筹资管理、采购与付款、固定
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人
工与福利、费用管理、生产与成本管理、税务管理、安全环保。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
包括: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调整审批授权、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合法合规、工程进
度管理及监控、存货采购入库验收管理、水厂及垃圾焚烧发电厂安全生产及检查督促、固定
资产采购及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供水业务收入的及时确认与账务处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
管理和监控、信息系统的备份和恢复机制、针对信息系统物理环境访问及设备安全的管理和
监控、信息系统用户访问授权与安全控制、信息系统投产变更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组织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根据影响财务报告严重程度,财务报表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财务报表错报金额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75%,但小于年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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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表利润总额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财务报表错报金额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3.7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影响其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公司予以更正;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
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控制环境无效;
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应用的会计政策不符合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
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小,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5%,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大于等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75%,但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
润总额5%,则认定为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小于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75%,则认定为一
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在评价期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
重大事项缺乏合法决策程序;
缺乏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出现重大失误;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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