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06-30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
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第三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
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 vote.sseinfo.com),以及监管部
门认可的其他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大会应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进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
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编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七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八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
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九条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
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条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
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
址:www.sseinfo.com)等方式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二条 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
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进行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
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的数量总和。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
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对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票操作。
第十六条 参加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
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四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十七条 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包含该议案的议案
组的表决申报,对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案的表决申报。
第十八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
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九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票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
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票的
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股票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后,方可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网站并
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