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公司 2016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和时间安排、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 14:00 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 14:0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南海大道财联大厦 11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耀棠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 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1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及签到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397,255,157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1.8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 投票代理人 8 人,代表股份 396,547,367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1.75%。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707,79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公司 2015 年社会责任报告; 6、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 2016 年度审 计工作的议案; 7、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报摘要; 9、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2、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2.01 债券发行规模 12.02 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12.03 债券期限 12.0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12.05 发行方式 12.06 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2.07 担保情况 12.08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12.09 公司的偿债保障措施 12.10 债券承销方式、上市安排、决议有效期 12.11 募集资金用途 13、关于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 1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016 年修订)》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 3、11-14 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 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等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第 3、11-14 项议案同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97,239,7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400 股,弃权 0 股。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97,239,7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400 股,弃权 0 股。 3、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397,239,7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4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2,9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3%;反对 15,400 股,弃权 0 股。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5、公司 2015 年社会责任报告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进行 2016 年度审 计工作的议案 同意 397,120,20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6%; 反对 134,954 股,弃权 0 股。 7、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8、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报摘要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9、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2.1 债券发行规模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2 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3 债券期限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5 发行方式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6 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7 担保情况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法律意见书 12.8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9 公司的偿债保障措施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10 债券承销方式、上市安排、决议有效期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2.11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3、关于公司 2016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同意 397,240,1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5,093,3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4%;反对 15,000 股,弃权 0 股。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意 397,239,7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400 股,弃权 0 股。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 法律意见书 果:同意 25,092,91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3%;反对 15,400 股,弃权 0 股。 1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016 年修订)》的议案 同意 397,239,75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 反对 15,400 股,弃权 0 股。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郑海珠 律所负责人:刘 涛 卢润姿 中国 广州 201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