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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蓝环境:内部审计制度2016-10-12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1.    目   的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职能,明确内部审计
      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协助提升公司运营效率与公司
      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审计基本准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3.    术语与定义
3.1   内部审计:本制度所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
      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
      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3.2   被审计对象:本制度所述被审计对象包括被审计单位和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单位
      主要负责人。
3.3   审计处理:本制度所述审计处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为和违反公司内部制度的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目的是使其恢复到原有的合法状
      态。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1)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2)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 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4) 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其他处理措施。
3.4   审计处罚:本制度所述审计处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
      为和违反公司内部制度的行为采取的制裁措施,目的是使被审计对象在名誉上或
      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1)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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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经济处罚;
       3) 其他问责措施。
3.5    审计报告:本制度所述的审计报告是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
       对象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
       建议的书面文件。
3.6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制度所述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的书面文件。
3.7    审计决定书:本制度所述的审计决定书是指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在审定审计报
       告后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的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
3.8    审计移送处理书:本制度所述的审计移送处理书是公司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
       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书面文
       件。
3.9    公司:本制度所述公司是指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10   公司各单位:本制度所述公司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3.11   子公司:本制度所述子公司是指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3.12   审计委员会:本制度所述审计委员会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3.13   公司分管领导:本制度所述公司分管领导是指由董事会授权协助审计委员会管理
       内部审计工作的公司董事。
4.     职     责
4.1    董事会
       1) 审议和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 负责审议和批准涉及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审
            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3) 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 协调处理涉及审计处理、审计处罚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
       5) 监督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4.2    审计委员会
       1) 督促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2) 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3) 协调、监督、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
       4) 审查、监督、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依规追究违规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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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负责审议涉及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审计报
            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6) 负责审议和批准涉及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内部控制非重大缺陷的审
            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
        7) 负责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 监督涉及内部控制非重大缺陷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9) 负责内部审计事项与公司监事会、公司出资股东的沟通;
        10) 提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11) 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建议,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
            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12) 协调处理不涉及审计处理、审计处罚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
        13)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的情况、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14)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3     内部审计机构
        1) 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
            等;
        2) 制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计划、经费预算等;
        3) 组织开展对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4) 组织开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5) 组织开展对公司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6) 组织开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7) 组织开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8) 组织开展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
            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9) 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10) 负责将涉及责任追究的情形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并将审计
            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分管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      管理规定
5.1     内部审计管理要求
5.1.1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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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5.1.2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不受其他
         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5.1.3    公司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
         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5.1.4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
         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5.1.5    在审计中发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
         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报送专项报告及相关材料。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计工
         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5.1.6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
         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对象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5.1.7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
         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5.1.8    董事会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5.1.9    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保持并提
         高专业胜任能力。
5.1.10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政府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指导
         与监督。
5.2      内部审计机构与权限
5.2.1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2.2    董事会授权一名公司董事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5.2.3    董事会根据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5.2.4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必要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
5.2.5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审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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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执业资格。
5.2.6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公司内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
         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目。
5.2.7    接受审计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5.2.8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1) 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
             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下同)
             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2) 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
             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3)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4) 检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
             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察实物;
         5) 对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6) 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
             明材料;
         7)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监事会报告;
         8)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
             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9)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10) 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善管理、完善治理的建议;
         11)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2) 对执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报告的权力。
5.2.9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
         个人,可以向公司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5.2.10   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公司相关领导通报或者向公司内部公告
         审计结果及后续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及后续审计结果,
         应当依法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5.3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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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时,从制定年度审计工作
         计划、审计立项到审计终结所采取的工作步骤,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
         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等阶段。
5.3.2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计划及管理监督重点,编
         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同时报审计委员会备案。
5.3.3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及时组成审计组,
         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5.3.4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
         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等特殊情况,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5.3.5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包括为审计人员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5.3.6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5.3.7    审计人员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可根据审计需要,召集有被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的
         进点会议,传达本次审计的目的、具体要求、审计分组和审计时间等。
5.3.8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后应对外公示,并注明审计项目、审计时间、
         审计组成员及电话、内部审计机构监督电话等。
5.3.9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内部控制检查及进
         一步测试,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
         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工
         作。
5.3.10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
         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
         审计建议的依据。
5.3.11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
         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
         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5.3.12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
         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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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13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内
         部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审计处罚的,提出审计处理、审计处
         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3.14   审计报告是提出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依据。
5.3.15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被
         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给公司分管领导。
5.3.16   不涉及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涉及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事项经董事会认定为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审计
         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由董事会最终审批;其余涉及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和审计处罚的事项,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由董事会最终
         审批。
5.3.17   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决定书的出具机构遵循谁审批、谁出具的原则,即审计决定书的审批机构即是
         该审计决定书的出具机构。
         审计移送处理书以公司名义出具。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出具机构(签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
5.3.18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将审
         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3.19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决定书,并在 60 日内对审计提出的审计决定执行完毕。
         被审计对象应在 60 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报审计决定书审批机构,同时抄
         报内部审计机构。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报审
         计决定书的审批机构审批。
5.3.20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跟踪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的整改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
         收到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后,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
         实情况及效果开展后续审计。后续审计结束后,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出具后续审计
         报告。
5.3.21   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书后 10


                                    第 7 页 共 10 页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出复议申请,董事会应在收到被审计对象复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复议的项目,董事会指定复议小组的
         人员构成。复议小组应在 30 日内进行复议,并出具复议报告。复议期间原审计决
         定书照常执行。
         董事会组织复议应当坚持回避原则。
5.3.22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
         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5.3.23   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但
         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5.3.24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公司分管领导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5.4      奖励和处罚
5.4.1    被审计对象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拒不执行
         审计决定书的,内部审计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内部审计机构对
         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审计处罚建议,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
         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执行。
5.4.2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
         资产,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
         审计处罚的,应当提出给予审计处罚的建议,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后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执行;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4.3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公司内部制度的的财务收支行为,内部审计机构区别
         情况采取相应审计处理与审计处罚的建议,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执行;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4.4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审计决定书,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
         内部审计机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审计处罚建议,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执行;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4.5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对


                                  第 8 页 共 10 页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6   对公司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
        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5.4.7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应当给
        予表彰或奖励。
5.4.8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
        定予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     附则
5.5.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5.5.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5.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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