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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蓝环境: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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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刘竹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公司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2016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瀚蓝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参加股东
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网络投
票程序和时间安排、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
南海大道财联大厦 11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耀棠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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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1 月 18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及签到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59 人,代表股份 145,793,18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
投票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00,301,14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3.0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51 人,代表股份 45,492,038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11 月 11 日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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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 1 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且关联股东广东南海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
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19 号)等相关规定,议案 1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单独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 145,239,739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99.62%;
反对 552,344 股,弃权 1,100 股。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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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郑海珠


   律所负责人:刘   涛                               刘竹雀


       中国         广州                             2016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