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01 号 14 楼 电话:020-85608818 传真:020-38988393 邮编:510620 2020 年 6 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刘伟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 说明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资者的投票程序、联 系电话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区桂城街道融和路 23 号瀚蓝广场 10 楼 1006-1009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 耀棠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明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法律意见书 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 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经本 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 股凭证及签到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 份 406,852,0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095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286,842,01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7.43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120,010,049 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5.661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17 日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所有议案采用累积投票 制的方式进行。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 重大事项的参与度,上述所有议案同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 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非独立董事共 6 人,候 选人分别为:陈国灿、金铎、李志斌、孙梦蛟、李丽萍、晏明): 1.1 选举陈国灿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402,366,13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8.8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4,223,42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2.3590%; 1.2 选举金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402,366,13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8.8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4,223,42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2.3590%; 法律意见书 1.3 选举李志斌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402,366,13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8.8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4,223,42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2.3590%; 1.4 选举孙梦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402,366,13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8.8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4,223,42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2.3590%; 1.5 选举李丽萍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402,366,13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8.8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4,223,42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2.3590%; 1.6 选举晏明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402,366,13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8.89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4,223,42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2.3590%; 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董事共 3 人,候选人 分别为:杨格、张军、李侃童): 2.1 选举杨格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406,851,06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9.99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8,708,35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82%; 2.2 选举张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6,851,06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9.99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8,708,35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82%; 10.3 选举李侃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6,851,06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9.99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8,708,35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9.9982%; 3、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共 2 人,候选人分别为: 周伟明、罗红): 3.1 选举周伟明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406,760,86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9.97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8,618,156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99.8446%; 3.2 选举罗红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 389,477,810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 的 95.7295%。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1,335,098 份表决权同意,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数)的 70.4063%;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郑海珠 律所负责人:黄向光 刘伟华 中国 广州 2020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