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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瀚蓝环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3-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2 年 3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瀚蓝环境

          股票代码                                    600323.SH

          注册资本                              81,534.7146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融和路 23 号瀚蓝广场 12 楼

          办公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融和路 23 号瀚蓝广场

         法定代表人                                      金铎

          控股股东                            佛山市南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佛山市南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                                      528200

            电话                                   86-757-86280996

          公司网址                                 www.grandblue.cn

          电子邮箱                               600323@grandblue.cn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瀚蓝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7 号),瀚
蓝环境以每张面值 100 元的价格公开发行 992,320 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992,320,000.00 元 , 期 限 6 年 , 扣 除 保 荐 费 用 和 承 销 费 用
6,961,600.00 元后的款项 985,358,400.00 元已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汇入公司指定
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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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广会验字[2020]第 G18005660100
号《验资报告》。

    中信证券作为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瀚蓝环境此次公
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持续督导的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5 月 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
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
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
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
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
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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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
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
培训;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瀚蓝环境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
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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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
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瀚蓝环境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
瀚蓝环境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瀚蓝环境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
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自查与整
改,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瀚蓝环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的
持续督导职责已全部履行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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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张锦胜


                                                    年     月     日
                             任松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