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蓝环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31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
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四条 可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的情形: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可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的情形:一是相关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危害国家安全;二是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
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涉及须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涉及相关事项的
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确认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
容;(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暂缓披露的期限;(4)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
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须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涉及
相关事项的部门须在 1 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度不
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后执行。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9 日
附件:
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
是 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总裁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