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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蓝环境: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0  

                                       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42 层

                         2022 年 12 月
                           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郑海珠律师、廖立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
了公司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上
述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而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经
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参
加股东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网
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投资者的投票程序、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 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
道融和路 23 号瀚蓝广场 10 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国灿先生主持,就《股东大
会通知》明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3)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
签到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40】人,代表股份【390,195,958】股,占
                                         2
公司总股本的【47.856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
投票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80,246,9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1068】%;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股份【209,949,05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5.749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有效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选举周少杰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
行。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选举周少杰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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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0,099,458】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反对【96,5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749,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7】%;反对【9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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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瀚蓝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郑海珠


    负责人:黄向光                                    廖立敏


       中国          广州                               202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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